银保,还是银保。为推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良性发展,减少保险产品在银行渠道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上海保监局日前向在沪保险公司和在沪中外资商业银行下发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各个细节作出具体要求。
银行业与保险业虽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但银行业同时具有保险产品“兼业代理销售”资格,因此,保监部门这一通知对银行业也能产生约束作用。
在最为“敏感”的手续费方面,上海保监局要求相关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代理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保险公司也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另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代理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代理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代理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在具体产品方面,上海保监局要求各相关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同时,各相关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在资本市场行情好的时候,保险公司热衷销售投连险,但是随着资本市场下滑,购买投连险的投资者损失不小,同时也引发了一定范围内的“投连风波”。对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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