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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国企高管薪酬不得高于2007年90%

  商报讯 (记者 王漪) 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秩序。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90%的原则确定。

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而据已经公布2008年年报的交行、中行、工行、建行、中国人寿等公司数据,其主要负责人年薪在150万至180万元之间,与2007年相比降薪幅度均在10%以上。

  据悉,财政部曾于今年2月专门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年薪上限为税前280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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