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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权力凸显成腐败易发多发“高危地带”

  “环评腐败”形式多样

  环保部有关人士分析,目前常见的“环评腐败”形式包括几类:

  其一,利用行政职权收受回扣。

  目前,不少环评机构往往与审批的环保部门有着或明或暗的联系,有的环评机构甚至就是环保部门下属科研院所的一个部门。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类环评机构中,环保系统从事环评的科研机构占甲级环评机构的24.7%,占乙级机构的48%。

  国家环保部有负责人指出,尽管从法理上说,各环评机构是“独立法人”,与环保部门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但由于天然血缘关系,环保系统的环评机构与其所从属的环保部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由此产生的腐败问题屡屡发生。例如,2007年,浙江杭州环保系统腐败案,共涉及杭州13个区县、90多人。这一案件中,杭州市环保系统普遍存在利用环评项目审批权,以20%至40%不等的比例收取环评管理费,产生环评机构和审批单位“携手腐败”现象。

  该案中,杭州市环保科学院作为市环保局的直属单位,从事的恰是营利性很强的环评工作。为抢占环评市场,该院向杭州各区县环保局定出了30%的高额回扣,名曰“环境影响测评项目协作费”。在高额回扣的吸引下,各区县环保局纷纷将各自审批的环评业务推荐给杭州市环科院。环保局既是审批者,又是介绍人,需要环评的企业只能乖乖服从。

  仅2005年,环科院向各区县环保局返还的“协作费”就高达740万元。这些费用在政府机关无法入账,只能存在“小金库”。其中有在班子成员等小部分人中分发“协作费”;也有用于单位发放奖金福利。

  而在湖南浏阳环保腐败案中,环评单位要将环评项目收费金额的35%以“协作费”名义返还给浏阳市环保局,这些费用也被贪腐者部分侵吞。

  2008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法检查。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环评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报告明确提出了目前环评机构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影响环评公正性等问题。

  傅雯娟说,据地方环保部门纪检组长反映,这种现象这些年来已成环保系统的潜规则。

  其二,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直接向审批者行贿。

  “在项目的建设上,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各级环保部门自然成了项目单位的攻关重点,用金钱来打通环保大门的企图必然增多,审批权和金钱的交易极有可能发生。一些项目单位想方设法、甚至不择手段,使本身不符合环评标准的项目通过环境评估。行贿的目的,首先是要保证批下来。其次,也希望加快审批速度。因为一个项目晚开工一天,对项目单位来说,都意味着极大的经济损失。”环保部一位官员解释说。

  此外,“环评腐败”还包括环保系统个人向企业介绍环评单位,违规收取中介费;个别环保社团向申报环评企业收取赞助款;在建设项目审批、“三同时”验收等业务中发放“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 

   以公开透明遏制腐败

  对于“环评腐败”,环保部已经作出了应对:

  针对环评机构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环保部已经决定,将从改革体制入手,让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彻底脱利”,确保环评审批不受利益干扰。

  针对环评审批中的问题,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必须真正实行集体决定、民主决策。从环境保护部部机关做起,坚持集体审查,民主决策,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凡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环评,都必须提交部务会或者部常务会审批。坚持实行环评的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审批的条件、过程、结果“三公开”。吸收驻部纪检监察局参加审批,将监察机制引入环评全过程。

  此外,环保部还将压缩随意性所带来的腐败空间。这包括加快环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对环评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更深入的科学研究。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明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加强项目审批的科学性。针对不同行业和区域的特点,不断完善各类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导则,提高环评科学性和环评文件的质量,一切按规矩办事,减少环评环节的随意性和腐败空间。

  除此之外,有关专家指出,必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以及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力。公开透明的信息和广泛的公众参与,不仅是完善环评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遏制“环评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

  据了解,在香港,环评报告全文被要求上传到香港环境保护署的官方网站。同时,还会在数个固定地点放置印刷版的环评报告,以便公众查阅。在韩国,同样规定环评报告全文必须公开。同时只要有30人以上要求召开听证会,主管部门就必须启动这一程序。

  但在我国内地,无论是环评法,还是2006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乃至去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都还未能赋予公众充分知情权以及参与权。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仅对公众实现这一权利的具体程序、征求意见的方式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规定不明,可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更关键的是没有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对公众所应有的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在根基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位环保人士说:“一般老百姓是看不到环评报告全本的,只根据少则几页、长则二三十页的环评报告简本,很难作出什么判断。即便你有了不同意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举行听证会,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语焉不详。”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环保部门最需要开展的业务,就是把环境信息向公众公开,让大家一起来讨论环境改良的办法,一起来监督无良者的行为。只有透明信息下的公众参与,才能遏制公权寻租的腐败诱惑。(记者陈泽伟)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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