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对冲基金终于要被“招安”了。当地时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出台立法建议,首次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这项原本应于21日即公之于众的立法草案,虽经“难产”前的多方商讨与妥协,但一面世还是遭到来自监管机构和对冲基金的两面夹击。
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员方明30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冲基金的监管难就难在其不透明和种类复杂繁多,而其可能给国际金融体系乃至全球经济构成的系统性威胁则决定了将其纳入监管之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认为,欧盟此次提出立法在方向上是正确的,但应谨防过度监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欧盟立法提案引发批评
全球有关对冲基金监管的讨论由来已久,但真正被提到议事日程上还是4月初召开的20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当时,力主加强金融监管的欧洲成为最大赢家。借助此次立法提案,欧盟再次站到了金融监管阵线的最前沿。
根据该提案,凡管理资金超过5亿欧元或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但依靠借贷提升回报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今后都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后才能在欧盟市场上开展业务。这些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其主要投资、业绩和风险,同时需要“百分之百”满足监管机构有关最低资本、风险管理和审计方面的要求。提案规定,对在非欧盟国家设立的对冲基金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在确定其母国相关监管体系与欧盟大体相当后,会允许其进入欧盟市场。
如果上述提案最终通过,则意味着在欧洲有着2万亿欧元规模的可替代投资业将面临空前监管压力。一时之间批评之声雀起。行业方面,欧洲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协会主席乔纳森·卢塞尔认为,这一提案“将带来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也就是削弱欧洲对于投资资本的吸引力,同时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负担”;而一些监管者似乎也不满意,法国财长拉加德认为,上述规定还远不够严厉,欧盟议员埃丽萨·费雷拉则批评这一提案“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还存在许多漏洞”。
那么,目前全球规模达1.4万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究竟惹了谁,必须套上“监管紧箍咒”呢?
对冲基金险从何来
事实上,不止是对冲基金从业者,很多监管机构官员也承认对冲基金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扮演的并不是闯祸者而是受害者。仅以欧洲为例,金融危机在2008年给该行业造成了47%的业绩下滑,而且这种负面影响仍在持续。那么国际社会为什么执意要把这“紧箍咒”套在对冲基金的头上呢?方明认为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首先,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可有效规避“庞氏骗局”。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无需公开披露其业务状况,因此很难接受公众监管,这就使得个别基金经理有可能将后来投资者的钱用做支付先前投资者的回报而不进行真正的投资,不久前的麦道夫案即是一个鲜明例子。“如果监管机构能够监测到对冲基金如何运作资金,了解其先前投资者投资回报的来源,则庞氏骗局就没有可能发生。”方明说。
其次,对冲基金利用高杠杆操作参与金融市场可引发金融市场过度波动,进而构成系统性风险。无需公开披露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对冲基金的操作往往是大胆而高风险的,特别是那些由高杠杆支持的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包括股市、汇市、商品期货市场以及CDS、ABS等次级债市场)大规模地买进买出来左右市场涨跌。金融大鳄索罗斯凭借其量子基金在上世纪90年代发动的几次大规模货币狙击战就是实例,该基金的投机操作先后引发英国的英镑危机,意大利里拉危机、墨西哥比索危机乃至后来的亚洲金融危机。
第三,相比于对冲基金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其在石油等国际商品期货市场上的投机也有可能人为推高通胀,进而给全球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
第四,对冲基金与银行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其自身风险很有可能会传染到银行体系。目前,一些投行甚至商业银行都下设有对冲基金或类似对冲基金的影子银行,这些机构并不计入银行的表内资产。一旦这些基金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其母公司即银行的实际资产质量,从而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隐患。
纳入监管难在何处?
对冲基金所携带的巨大风险一直是各国监管机构的一块心病,有关其监管的探索自1998年发生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之后就没有停止过。然而直至今日,这项工作仍然是纸上谈兵,主要原因就在于对冲基金不公开募集的性质决定了其投资的私密性,而如何在保护其投资行为的私密性同时对其进行监管是一个很难把握的尺度。
"举例来说,对冲基金可能本来要实行的是一个长期投资的行为,但在将投资计划向监管机构披露后,一旦信息出现内部处理不当甚至遭遇黑客攻击而被泄露,则可能引发其对手的反向操作,进而加大其投资风险。"方明说。
此外,对冲基金种类繁多,规模各异,在数据的收集上存在很大的技术难题。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对冲基金都是跨国操作,其间涉及各国的监管协调,而这是当前整个全球金融监管的瓶颈所在。在有效实施监管以前各国必须先找到各国利益的平衡点并真正做到信息共享。
破冰有望但需谨防过度监管
尽管面临上述挑战,此次欧盟毕竟迈出了监管对冲基金的第一步。方明认为,提案最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一定会有一个在监管者和对冲基金之间的恰当边界。"难就难在把握这个'恰当'的火候。"他说。
对此,方明的建议是,现阶段监管机构要做好两件事:一是积极寻求跨国合作;二是只跟踪而不干预对冲基金,避免监管过度。也就是对对冲基金的业务操作做到心中有数即可,能够判断其业务的虚实。同时考虑到内部泄露风险,在时间上不必追踪过紧。此外,要对其大规模的业务操作尽到告知风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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