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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五方面入手加强资本市场依法行政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7日表示,证监会分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05项,超过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2/3,下一步将从五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

  中国证监会党委中心组(扩大)7日召开学习报告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作“转型社会的政府职能与依法行政”专题法制讲座。尚福林是在这次学习报告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尚福林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十多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证监会紧紧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始终坚持把法制建设作为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监管职能转变、科学民主决策、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体制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以及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目前,在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中,2003年以来重新修订和制定出台的占85%。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证监会分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05项,超过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2/3。依法行政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尚福林表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客观上要求有法制作保障。完善的立法、有效的执法以及公正的司法,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条措施、每一项制度,都包含有法律的要求、法律的内容,也会产生法律的后果。离开法治,资本市场的秩序和理性是不可想象的。监管工作必须始终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和要求。????

  他就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要从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客观反映市场发展要求,科学设计制度规则,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特别要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保证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能够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自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法制的原则和要求,自觉按照程序办事,确保每一项监管决定,采取的每一项监管行动,实施的每一项监管措施都能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三是进一步推进执法体制创新。一方面,继续完善“查审分离”执法体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大打击违法违规工作力度,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具有我国特点的行政和解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执法案件。研究推进资本市场民事赔偿和刑事司法制度与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有利于市场规范发展的司法环境。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以落实责任为抓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决策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有效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审计、监察、纪检等专门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五是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重视开展监管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要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各单位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市场环境。

  信春鹰在专题讲座中介绍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理念和研究进展情况,从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制度、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等三个方面,对“转型社会的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进行了系统的讲解,特别是结合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对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党委中心组全体成员、会机关全体干部在现场听取了报告,系统各单位干部通过视频参加了学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企业重组活动将分为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其中,特殊性重组的收益和损失可递延确认。专家认为,不同的税收处理政策使企业重组面临更多选择。此外,特殊性重组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从而为经济低谷时期的并购尤其是跨境并购提供了税务处理指导。

  特殊性重组收益可递延确认

  根据通知,企业重组活动,如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将分为两种: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

  在特殊性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而在一般性重组中,股权或资产的出让方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相关的转让收益或亏损。

  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需满足如下标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被转让的资产或股权符合通知规定比例;经营活动和股权结构保持不变;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额达到规定比例。

  上述特殊性重组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对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跨境重组,除满足上述标准以外,通知还规定了额外的必须条件,从而使有效节税的跨境重组提供了可能。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中计税基础、应税所得/损失以及损失结转的不同处理方式,合并和分立中税收优惠的处理方式,以及特殊性重组的资料备案要求。

  德勤亚太区企业并购税务主管合伙人蔡树仁表示,尽管通知中的部分细节尚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进一步澄清和解释,但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与清算业务提供了框架式指导,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处理不同的企业重组活动时可以更明确地做出价值判断。

  弥补新税法空白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旧企业所得税体系下,内外资企业的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法规体系,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所得税上的处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只提出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则,并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上述通知的出台即是为弥补该项空白。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日期一致,通知将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蔡树仁说:“在并购活动中,确认税务处理方式是收购方和出让方进行成功并购的关键,而新下发的通知对此提供必要的解释。即使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并购活动仍然日趋复杂,投资者将非常期待从税务机关得到更清晰的意见用于指导在中国的投资。”

  蔡树仁建议,自2008年1月1日后进行重组的企业,应重新审视重组交易并咨询税务顾问以确保采用了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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