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出资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
□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从银监会发布的《试点办法》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是为了扩大消费而颁布这一管理办法。
5月12日,银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试点办法》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郭田勇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从金融的角度来看算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金融企业。实际上,在国外这种消费金融公司比较多,不但是金融机构,包括一些大的商户同样也可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增强经济内生
增长动力的重要举措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经济和资本市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从经济层面来说,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扭转过度依赖外需的经济增长模式的重要突破口。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寻求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方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得成效。但外需的疲弱依然拖累一季度GDP增速滑落到6.1%。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实现扩大内需的一条“快车道”,是确保实现“保八”目标的重要手段,更是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的一项关键举措。
对资本市场来说,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市场上的金融股也是一大利好。
这是因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股东肯定是金融机构,其业务多数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延伸和专业化运作,通过提供灵活的信贷产品、广泛的地区覆盖和快速的市场进入等金融服务。
换言之,消费金融公司就是对金融机构资金使用途径的扩展,给这些金融机构打造自己的内生增长方式提供了“应手”的工具。
“政策恐怕这一年都会不断地出,那远远不是四万亿之内的东西”,温家宝总理近日在福建考察时强调。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就可以看做是这些政策中的重要一项。尽管距离这类公司的正式成立运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其传递的政策信号已经明了:未来出台的政策将围绕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来做文章。(阎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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