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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 国资委提醒央企七大法律风险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 国资委提醒央企七大法律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张志国 北京报道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深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仍不容忽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资委5月1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了新经济形势下的七大法律风险。一是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二是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三是“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四是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

  由于此前对在澳大利亚收购矿业还不够熟悉,五矿集团在第一次收购协议被否后重新拟定了新的修订收购协议。“关于收购中的法律条款修订,我们修改了一次又一次。”五矿集团法律部老总尤勇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

  5月20日,另据澳大利亚媒体透露,中铝与力拓拟定的195亿美元交易将进行修改,对其中的72亿美元可转换债券的部分改为另一项筹资计划。

  国内一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指出,“很多东西处理得好就不是风险,处理不好就全成了风险。个人认为,《通知》中提及的几大风险中最重要的是第二个关于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

  要注重并购细节

  显然,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已经不仅仅是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等问题了。

  该律师认为,避免风险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一是整合内部资源;二是外聘一些法律顾问专门研究,一些大型国企的法律顾问是很少的。”

  “这七个风险都是涉及双方之间契约的,从这里面表现出来的是各自相互间的行为。”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许永发表示,“中石油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体化石油公司和海外经营规模最大的公司,除了上述风险之外还要注意整体公共安全风险。”

  许永发认为,扩展海外项目的时候要关注有关国家政治、外交、法律、地质条件变化等。据中原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孙清德介绍,一个项目如果安全风险很大,即使收益高也最好不去参与。比如中原油田原来是进军埃塞俄比亚的第一支石油工程队伍,但随着公共安全风险加大,主动选择退出了这一市场。

  此外,合同普适被认为是具备法律约束的条文,但是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违约风险。

  《通知》表示,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要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管理,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针对当前金融危机下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

  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

  作为国资委来说,除了央企自身要加强风险意识以外,构建和完善一个有保障的体系是其法律工作中的一重大要务。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定位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参与企业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机制。”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多次讲道。

  目前,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黄淑和在2008年“在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表示,一些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8 年,1028户省属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755户,占73.4%,其中辽宁、河北、湖南、湖北、天津、内蒙古、福建、重庆、陕西、青海、新疆兵团、大连、青岛等13个省市比例达到100%;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机构有349户,占33.9%,其中辽宁、青海比例达到100%。湖南、湖北、辽宁、河北、江西、上海等六个试点省市所属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为96.7%;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为65%。各省市国资委所属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达到16028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4696人。

  不过,国资委也认识到目前的法制工作仍有不足,一是有的省市国资委对推进所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对于如何正确把握出资人定位,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还存有疑虑。二是工作开展还不平衡,个别地方推进力度不够大,进展还比较缓慢。三是有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虽已到位,但作用的发挥还不够理想。一些企业对改制重组、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涉外业务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的新课题缺乏研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业务工作的结合亟待加强。四是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还比较低,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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