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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违规案法院已受理诉讼 维权热线征集投资者

2009年06月01日08: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大唐电信(代码600198)因虚假陈述而于2008年受到证监会处罚,该公司董事潘海深则因内幕交易也于同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日前已有福建投资者通过壹财经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和该所律师张瑜,向大唐电信及其董事潘海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将成为国内首个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案件。
5月25日,该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相关投资者还可参与起诉。因此,自即日起,本报将征集因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潘海深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由本报维权律师为他们追回经济损失。

  公司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电信”,曾称“ST大唐”或“*ST大唐”)于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1998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潘海深现任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曾担任大唐电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担任过大唐电信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职大唐电信期间,潘海深曾卖出大唐电信股票,并于2008年3月20日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

  据了解,2002年,潘海深在国泰君安北京一营业部以本人名字开户,2006年10月30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6年全年实现盈利。但2007年2、3月间,大唐电信与其2006年年审机构经过沟通,拟对光通信、无线分公司的资产计提大幅减值准备,初步判断大唐电信2006年会有数亿元的亏损。2007年4月4日,大唐电信董事会秘书将审计机构的预审计意见、公司经营班子关于年报亏损的汇报、预亏公告全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包括潘海深在内的全体董事作了汇报,在获知了亏损的大致数额后,潘海深随后于2007年4月16日以每股20.53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大唐电信股票13,637股悉数卖出,成交金额为279,967.61元,次日,潘海深向上海证交所汇报了此次交易情况,但表示4月16日的抛售行为属于误操作。2007年4月18日,大唐电信发布2006年业绩快报,称2006年公司净亏损719,016,700.00元。证监会认为,潘海深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在年报公布之前卖出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潘海深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04年年报虚增利润3700万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就在大唐电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因内幕交易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不久,2008年5月26日,大唐电信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大唐电信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62,385,759.04元,但大唐电信2004年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共计37,186,597.53元;2、大唐电信200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证监会认定,大唐电信上述违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导致2004年度虚增利润37,186,597.53元,并在2004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大唐电信004年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并对大唐电信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令大唐电信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大唐电信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周寰、时任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和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董事长朱亚农和杨毅刚,时任董事潘海深、唐如安、徐宏志、毛志毅、姜雨松、才洪恩、梁海兵、陈蕾,时任独立董事龚双瑾、谢鲁江、许榕生、赵东、严晓浪、肖亚凡和李敏分别给予警告。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起诉

  宋一欣告诉记者,根据2007年5月30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即只要证监会对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做出行政处罚,投资者都可以起诉。

  所以,根据该案的管辖权,凡因潘海深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即至2010年3月20日截止。不过,他也表示,在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投资者必须在潘海深内幕交易期间受到内幕交易行为影响的,方可起诉。具体讲,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7年4月16日前至该日买入或持有大唐电信股票并存在损失的。

  “大唐电信04年报虚增利润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也可提起诉讼。”宋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凡因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即至2010年5月26日截止。他告诉记者,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8月21日,即大唐电信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大唐电信投资者为:2007年8月21日前买入该股票并持有且存在损失的。

  本报维权热线征集投资者

  “目前福建厦门一位投资者陈先生已委托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受理了此案。”宋律师告诉记者,陈先生在买卖了大唐电信股票后发生了亏损,他发现自己亏损的原因是受到公司虚假陈述和潘海深内幕交易两方面的影响,因此,他委托自己和本所律师张瑜向大唐电信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7651.70元。5月25日,这两起案件均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是目前已知的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还是目前已知的国内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第一起为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宋律师表示。

  “该案目前还未开庭,因此想起诉的投资者还可以加入进来,一起参加诉讼。”宋一欣告诉记者,目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胜诉率非常高,几乎是百分之百,所以,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应积极参加诉讼,不要犹豫不决而错过诉讼的时效期。

  为帮助广大因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潘海深内幕交易而受损的投资者追回经济损失,自即日起,本报将开通维权热线18913971176(南京),征集起诉大唐电信和潘海深的投资者。本报将会把报名起诉的投资者转给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和张瑜律师,由他们代为起诉,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拨打维权热线,并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等材料。记者陈春林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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