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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需两年交易经验

2009年06月09日10:0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侯捷宁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8日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同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简称《必备条款》)等两配套文件,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详见C1版)。

  《暂行规定》主要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必备材料。

  根据《暂行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同时,证券公司须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此外,为了保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具体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实施,还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则主要具体明确了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要求等。

  根据规定,具有2年投资股市经验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券商申请投资创业板的资格,并在营业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由营业部人员见证并签字,核查投资者基本信息后2天开通交易;不足两年的投资者原则上不鼓励进入创业板市场,可以通过买卖相关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如果仍坚持进入创业板市场,将开设相应通道,但需要更多的风险提示程序。

  据了解,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根据相关规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必须列示的条款。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该负责人还指出,证监会出台这一套办法的中心思想是保护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目前社会上流传的“创业板需要一定量的资金才能进入”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证监会没有发表过任何这方面的言论。经过初步测算,绝大多数的账户是满足准入要求的。但是,投资者进入创业板市场,如果出现不签署风险揭示书,不配合要提供基本信息,证券公司可以拒绝其进入。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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