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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拓合资向中国申报审批符合国际惯例

2009年06月09日12: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梅新育

  两拓合资向中国申报审批符合国际惯例

  作为对替代中铝增持方案的一部分,力拓董事会在5日会议上决定与必和必拓建立合资公司经营双方在西澳大利亚的铁矿石业务,以此获得对方支付58亿美元。据称合并产生的协同效应,将为两家公司节约至少100亿美元成本。

但这样一家合资公司必然导致“两拓”日益接近,以至于有形成事实垄断之虞,也因此而有法律义务向中国政府申报审批。

  两拓合资向中国政府申报的法律依据首先来自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由于力拓和必和必拓均名列世界三大铁矿石供应商,均为中国进口铁矿石的主要供应商,拟建立的合资企业所经营的西澳大利亚铁矿石业务又是两大公司的主要铁矿石资产,这笔拟议中的合资交易必然会对我国境内铁矿石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程度的排除、限制影响,因此对其适用《反垄断法》是必要的。

  在《反垄断法》中,拟议中的两拓合资项目应当接受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并有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此前已被欧盟反垄断机构否决的必和必拓全面收购力拓交易属于第一种情形,此次两拓合资属于第二种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2008年8月3日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第一项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两拓”的规模和在华销售额都远远超过上述申报标准,因此,我们要求两拓就此拟议中的合资项目承担向中国政府反垄断当局申报审批的法律义务,于法有据。

  中国政府对两家澳大利亚公司实施中国反垄断法规,这并不是中国政府越权,因为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国际惯例,制定了反垄断法的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域外管辖制度,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将总部在国外的“真正的”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纳入反垄断审查行列,有一些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在母国获得批准,却在其他国家/地区被否决,最终导致并购流产。也正是因为欧盟等反垄断机构否决,此前必和必拓对力拓的并购才被迫中止。

  20世纪90年代,全球共发现了39起核心卡特尔案件,涉及31个国家,包括8个发展中国家,但这些案件基本上全部由美欧查处并收取罚款,涉案发展中国家虽然受损严重,但除了巴西之外没有任何反垄断行动。发达国家反垄断机构在对这些跨国巨头确定罚金额度时,也是以其全球收入为基础计算的,这无异于任由少数发达国家擅行“私刑”,将本应归发展中国家所有的赔偿据为己有,进一步加剧国际收入失衡。

  在对拟议中的两拓合资交易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开展相应地国际合作。毕竟,上一次我方审查尚未完成便已否决两拓合并的就是欧盟反垄断机构,这次成员钢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85%左右的国际钢铁协会已经公开呼吁各国反垄断部门否决两拓合资。

  (作者为商务部研究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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