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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处女膜成为司法人权的底线

2009年06月11日10:4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洛洛

  云南“小学生卖淫案”本已经让人拍案惊奇,后续发展更是跌宕起伏,最新消息又爆出:父亲唆使女儿卖淫,为获取高额补偿,冒名顶替获取虚假证明材料,舆论哗然。

  6月2日,云南媒体报道,3月16日,昆明王家桥派出所的警员以15岁的刘芳芳与13岁的刘莉莉卖淫和袭警为由,将其一家四口以及两朋友抓捕。

刘芳芳、刘莉莉(均为化名)是亲姐妹,都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事发时,两个孩子出门吃烧烤,却被“埋伏”的警察揪住头发“制服”在地。事发之后,孩子们只好辍学。

  媒体曝光后,6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由于被调查人员中仅有“嫖客”王某一人的陈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姓姐妹有卖淫行为,刘氏姐妹卖淫不成立;而王家桥派出所的6名警察被暂停执行职务。

  不过,现在,案件又开始在一个细节上不断发酵:其中一个孩子的处女膜有“陈旧性破裂”。

  2日,有关媒体报道:涉案的小学生姐妹“刘芳芳、刘莉莉先后在昆明法医院做了诊断,法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她们的处女膜完整。”但当天下午,昆明法医院负责检查的医生证实,“当时的检查结果是一个处女膜完整,一个是陈旧性破裂”。6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表示,刘家手中的两份“处女膜完整”的检查报告中,刘芳芳的检查报告是假的,因为接受检查的并不是刘芳芳……伍皓告诉记者,刘氏家人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目前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

  比法律更牛气的处女膜

  案情的发展,让人不由发思古之幽情。处女鉴定,已经成为21世纪以来,神州大地上的警方滥权案中,还女性清白的唯一手段。

  先有陕西少女麻旦旦,2001年1月8日晚,被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她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并遭恫吓、殴打。然后是河北行唐县19岁姑娘吴小玲,被行唐县南翟营派出所王银海等警察残忍刑讯逼供,承认和9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

  2001年11月17日, 在山东东营打工的女孩张旦(化名)和公司经理外出时,被4名公安联防人员抓到辛北派出所第二警务区,逼他们承认了卖淫嫖娼。女孩被打到“行动不便”,男友也就此分手。

  2002年3月8日,江苏盐城22岁的女青年金磊被盐城市城东派出所干警抓去刑讯逼供,理由是卖淫。在这里,盐城市公安局提出一个非常前卫的理念:处女也可以卖淫。

  这些女孩最后证明清白的途径,全部都是她们完整的处女膜。

  现在“某媒体“遇到麻烦了—他们揭露的,虽然是警方已经认错的暴力执法案,却终于因为有一个女孩子的处女膜有问题,就被云南官方指责“造假”;非但如此,虽然警方此前已经承认卖淫案只有嫖客单方说法、没有其他证据而不成立,但在云南官方新闻发言人的最新说法中,这个“嫖客王某某”(之前叫徐某某)又呼之欲出了。

  新闻发言人代表官方,当然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里,新闻发言人不断强调一个不足为凭的单方面证人的存在,到底想说什么?要知道,媒体从官方渠道,得到的应该是站得住脚的法律事实,而不是莫须有的家长里短。退一万步,即便父亲真的唆使女儿卖淫,也不应将处女膜作为案情取证的关键证据。

  让我们看看比法律更牛气的处女膜是什么。处女膜(virginal hymen)是女性位于阴道口与阴道前庭的分界处,环绕阴道口的一层薄膜状组织。有少数女性天生没有处女膜,而有的女性处女膜即便有性活动也终生完好,而有那么一部分处女膜极薄的女性,会因为体育活动或手淫而破裂。因此,处女膜的状况,跟是否有过性经验,不能画等号。

  熟女=卖淫女?

  我说的这些,跟云南省新闻发言人伍皓说的一样,对于本案没有意义。因为即便完全推翻现代医学对处女膜的科学认知,沿袭我们前工业社会的老观念,即,处女膜不完整、有旧伤,就是百分之百地有过性经验,又跟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一位有过性经验的女性,就可以被警察随意指为卖淫、随意殴打,随意曝光,让路人皆知涉嫌卖淫?何况这只是一个孩子!

  在无端遭遇非法拘禁、名誉损害和警察暴力之后,即便刘家父母确实有作假小动作,但作为云南官方的新闻发言人,丝毫不考虑作为公部门应该保护未成年人名誉和隐私权,反而对未成年女性非常隐私、并且根本与案情无关的身体特征,朗朗上口毫无顾忌,得到假造处女膜检查的消息如握胜券,只能说是文化格调和法律素养皆不及格。

  这一系列逻辑混乱,不知道是警方和伍皓这样的官方代表的故意混淆,还是他们真的无知到这种地步?无论如何,公众与媒体应该关注的,仍然是这个案子的核心:警察滥用执法权力,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与自由。警方的执法,应该如何形成全社会都能监督的程序,把对公民人权的侵害控制到最小。公众有权利质疑:是什么样的利益机制、多么低廉的侵权成本,让警察不惜对花季女孩拳脚相加来抓“卖淫”?对于警察暴力执法引起的系列后果,政府有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小朋友心理康复、落实她们的教育权利?

  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司法人权底线,最终靠一张薄薄的处女膜来维系—那是法律之耻。

  难道一位有过性经验的女性,就可以被警察随意指为卖淫、随意殴打,随意曝光,让路人皆知涉嫌卖淫?何况这只是一个孩子!应该关注的,仍然是这个案子的核心:警察滥用执法权力,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与自由。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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