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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跨国公司“中国门”

2009年06月18日15: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张锐

  以鲜明的财富规则辅导和教化着封闭已久的中国企业,以巨大的经济能量激活与搅热长期沉闷的中国市场,以先进的制度元素革新与再造中国经济机制……,跨国公司带给中国的似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标杆力量。然而,当一起又一起商业贿赂丑闻被无情地抖落出来后,这些头顶耀眼光环的庞然大物开始黯然失色,公众凝聚于他们身上的价值评判也不得不大打折扣。

  集体性“堕落”

  年复一年的不断上演,不惜重金的竞相加码,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案”。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并为其支付了10余万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后,彭木裕获10年之监。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士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罚250万美元。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开始的11年时间中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的安排,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IBM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此案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2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西门子遭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在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西门子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大摩案”。2009年2月,摩根斯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目前正在调查中。

  跨国公司轮番登上中国商业贿赂榜单的结果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计。据南开大学调查,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借道“中间人”

  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催生了欧美等国完备而严苛的反击商业贿赂的法规。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无不让违规者胆战心惊。也正是如此,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第三方)来进行。

  观察发现,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情形:

  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可以是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但更多的是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这些地区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也很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不仅如此,离岸地区的公司资料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在西门子牵涉的9家中国公司中,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也笼络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多种迹象显示,上海的相关律师机构与公关公司都闪现在“大摩案”之中。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实际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关闭“贿赂门”

  没有人怀疑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凌驾给中国经济的危害性,但却有更多的舆论质疑中国抗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其中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其本国监管机构调查所发现,然后才告知中国官方;不仅如此,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但中国政府却并没有施加任何相应的制裁。在发现和纠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中国始终落人之伍,而在阻挠和根治国外企业商业贿赂的措施安排上,中国又显得疲软与苍白。踩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油门已经成为张扬和检视着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选择。

  

(责任编辑:daisy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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