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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初稿已成

2009年06月22日10:2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付碧莲 

  融机构破产条例初稿已成

  ---存款保险制度亟待建立

  6月20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银监会已经制定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

  “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可能刺激金融银行的冒险行为和投机行为,但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显示,如果真倒了影响更大,银监会已经制定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

”蔡鄂生表示。

  出台时机已成熟

  尽管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中国金融机构并未出现一例破产的案子,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之下,中国的确需要逐步加强关于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问题的意识。

  昨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厉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从中国颁布并实施《企业破产法》之后,关于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配套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出台。但是,从目前来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金融业内广为人知的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案耗时8年进行破产清算。直到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废止(新法出台),海南发展银行仍未完成破产。“中国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有控股,相较于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而言,中国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很小。”厉健指出,“不过随着中国加入WTO,金融业势必逐步开放,而在竞争愈加国际化的情况下,中国金融机构难说不会出现破产,而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是必须的。”

  “而且,世界主要国家的破产法《破产法》大多有‘抵消权’的规定,而用好‘抵消权’可以有效化解由金融衍生品带来的风险。”厉健继而表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不过,蔡鄂生在论坛上同时指出:“虽然银监会已经制定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但如果要面对现实,仍面临重重困难,比如最为重要的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很难单独处理。”

  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制度相比,金融机构的破产都具有高负债、破产案件涉及的利害当事人众多、破产风险具有巨大的传导性、易造成社会公众信用危机等共同特点。而且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各自的特点,相对于其他一般企业的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的确显得更为错综复杂。

  商业银行兼具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的双重身份,并且由于其资产负债结构的脆弱性,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严重依赖公众的信任。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可能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各国在商业银行的破产实践中会通过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等制度设计,减少商业银行倒闭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而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一般都有隔离制度,在市场退出的制度设计上,一般没有安排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对于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监管机构一般都把投保人的利益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金融机构的退出所要面临的风险的确要显得更为广泛,不过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都有着较高的存款保证金,而且金融机构本身的准入门槛比较高,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也比其他行业更大,所以,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厉健同时指出,“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发展都尚未完善,如存款保险制度等一些机制都存在缺失,但是,随着金融领域本身发展的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也会逐步完善,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

  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特性,厉健表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相关的破产法律法规的确要有所区别,要有针对性,不能一概而论。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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