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如果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将不得公布。
6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以下简称“二审稿”)的报告时提出上述建议。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将会受到处罚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明确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增加了统计系统的权力、工作职责增多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自身也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与责权利相一致的思想相吻合的。防止统计系统自身造假。”叶青说。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