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该《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根据条例草案,上海将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其中还提出,上海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完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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