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急速膨胀的银行个人理财市场将面临一场新的监管风暴。
届时,其投向或有更严格的规定——不能直投股票或基金,不能参与PE投资、定向增发等,这些规定都在讨论之中。
近两周,各商业银行等陆续收到了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重新做了更有针对性的规范。
2008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不断爆出负收益、零收益等风波及乱象,已经影响了这个目前规模达到3.7万亿的行业形象,也让监管的严格变得迫切。
开展理财业务的门槛因此而提高。目前,从事此业务的中外资银行达83家。
不得直接投资股票、PE
不能直接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要组合投资,不得单一投向……这些规定可能会在正式的文件中出现。这对银行管理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挑战。
深圳发展银行人士认为,如此规定,意味着投资于股票类的理财产品必须通过信托公司,而且不得投向非流通类的股权,包括PE基金,有限售期的股票等。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李要深分析称,“这禁止了以往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的方式,并且切断了理财产品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路子。”
具体到银行业务部门而言,这些新规对银行的零售银行部门影响不大,易于接受,但对私人银行部门则难于接受,毕竟它们的客户更青睐PE投资,他们资金雄厚且具有市场判断力和较高风险承受能力,期限在三五年以上的PE投资是他们进行资产配置的一部分。
正如一位私人银行部高管所说,国内从来没有文件是针对私人银行的,往往把私人银行纳入到零售银行管理,这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空间,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此通知可能会规定除私人银行业务以外的商业银行遵循上述规定,而给别的机构以机会。
管理需严格,风险要隔离
新规可能包含更高标准的管理要求,以及风险隔离要求。
比如,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应由总行专门的资金运营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运作管理,商业银行发售非保本理财产品,应委托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投资的全部理财资金。
深发展资金托管部负责人称,“这意味着非保本类的理财产品资金要有其他行来托管,这会造成本行部分托管业务流失,当然也有机会作为交换条件争取其他流出的托管业务”。
据统计,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共有58家银行发行3143支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之前很多信贷资产类产品、票据类产品是本行(或本行的某分行)来做托管,这项变动对这种方式下存在的道德风险等进行了控制。”李要深认为。
高风险动作受到关注
商业银行发售保本理财产品 (包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保本浮动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到期日先于理财资金投资到期日;其他理财资金投资风险没有全部实质转移给投资者而是由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 (以下称为发行银行)承担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有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将理财资金以及投资的资产纳入银行表内核算管理,并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这部分或将成为新规中的内容。
分析人士解释,理财产品到期日先于理财资金投资到期日这种情况,是指资金运用与产品兑付时期不一致的产品,比如长拆短的票据产品、滚动承接的信贷类产品等。
此前,不少商业银行是通过 “理财+信托”结构性融资、开立信用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人民币保函、办理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表外融资。
而“理财+信托”结构性融资使贷款信托理财产品并不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不属于贷款。因此,不少商业银行去年要求控制贷款节奏时,将很多企业的贷款需求转移到了贷款信托产品上。
中信银行对公部一位人士认为:“表外融资不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成本收益,及风险权重。贷款信托的融资属于中间业务,这样不会体现在贷款集中度里、不占贷款额度。同时,信托贷款的利率监管不受贷款下限的管辖,这一块银行为了争夺客户资源竞争很激烈。”
“通过信托贷款,有些银行能给客户下浮20%以上,而企业贷款利率下限是基准利率的0.9倍。这块属于表外风险,因为这一产品仍将是银行的负债,实际上银行承担的风险并不比表内贷款小。”上述人士称。
如此,保本类理财产品等必须纳入银行表内核算。
通过信贷类理财产品给客户变相融资的潜在风险,已经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当前地方政府投资热情高涨,政府担保的信托产品在各地城商行大量发行,动辄几十亿,其风险难以评估。
某国有银行相关部门高管称,征求意见稿在银行间反响较大,监管层也都仔细听取并逐步修改,最终出来的通知可能与征求意见稿差别很大。当然,担心还是存在的,毕竟理财市场起步不久,如果规定太多太细,可能会限制银行的创新热情,不利于行业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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