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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创投“见招拆招”规避国有股转持

2009年06月30日07: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作者:桂衍民

  国有股转持全国社保紧锣密鼓中,新的利益博弈已然出现。有关国资创投将因划拨股权导致收益下降的话题在创投业谈论甚多,一些关于国资创投如何合理规避转持的各种招数悄然在业内流传。

  转持影响国资PE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也就是说,国内所有国资创投公司投资的项目在首发上市后,都必须履行国有股的划拨义务,而这不仅直接影响着创投公司的赢利,也影响着PE管理人的积极性。

  业内人士以某创投的投资项目为案例向记者解释,按照协议架构,该创投旗下的A基金出资1000万元购买项目B公司10%的股份。B公司IPO时,假设按照《证券法》规定的25%公众股比例下限公开发行(A基金持股比例被摊薄至7.5%),则需有占B公司总股份2.5%的国有持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作为B公司唯一的国有股东,A基金将承担全部转持义务,将持股数量的1/3(即,2.5%除以7.5%)转让给社保基金。

  假设B公司在上市前再无其他后续融资,且IPO前一年净利润为1.4亿元,按首发20倍市盈率计算,则国有股划转前投资回报倍数为20倍,而国有股划转后投资回报倍数则会降为14倍左右。与此对应的,PE管理人因投资回报倍数的下降所获得的绩效分成也会相应减少。

  “如果投资的额度比较小的话,而项目又没有其他的国资股东,那项目一上市,我们的股权就将全部被划到全国社保基金名下,那回报倍数不仅为零,还得倒贴上当初投的资金。”一位国资创投公司的投资人说。

  规避有招

  为此,据记者了解,一些国资创投也自创了一套拆招的招数,以规避国有股划拨带来的冲击。

  创投业自创应对第一招就是针对新项目,建议通过非国有性质的子基金进行投资。根据对《办法》规定的理解,如果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主体为非国有性质,则无须承担转持义务。如此,国有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则可以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成立非国有控股的子基金,由子基金以非国有股东的身份投资拟上市公司,就完全可以在上市后避免转持义务。

  据了解,在具体操作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则会尽量保证国有母基金在子基金的股权和表决权低于30%,董事席位少于半数。如果国有母基金占据30%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席位,则保证子基金有至少一个其他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国有母基金,成为控股股东。

  而对于之前投资的老项目,为了合理规避上市后划拨的命运,则在上市前出售国有基金持有的股份。找到新的非国有投资者,在上市前一段时间购买母基金持有的股份,如此,尽管收益不如IPO退出那么高,但依然还是有利可图,资产管理人的业绩分成也有保障,甚至还可以作为新投资者的财务顾问获得顾问费。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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