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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协作继续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

2009年06月30日09: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宋焱

  内地与香港协作继续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为做好内地与香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业务的准备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今天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

双方同意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双方同意继续推动香港人民币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发展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巩固并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据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要求,为顺应两地经贸关系发展和便利两地居民互访和旅游消费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11月1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还就在港选择清算行一事委托香港金管局向各商业银行发出邀请,并共同完成了筛选工作,最终确定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清算行。自此,香港人民币业务开始加速发展。

  自2004年1月18日起,内地银行发行的印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银行卡开始在香港使用;自2004年2月25日起,香港银行开始为香港居民开办个人人民币的存款、兑换和汇款三项业务;4月底,香港银行开始发行人民币银行卡。

  2004年11月以来,香港业界多次提出了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有关建议,主要包括提高部分人民币业务金额限制、允许香港进口商以人民币支付来自内地的进口、在港开展人民币债券发行试点等。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向国务院提出了进一步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范围的建议。

  2005年1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包括提高部分现有业务的金额限额以及允许香港居民个人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开支等。

  2007年1月10日,国务院研究决定同意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将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组织实施此项新业务。

  自2004年2月25日香港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各项业务平稳发展,资金清算渠道畅通,便利了两地居民互访和人民币有序回流,基本达到了政策设计的目标。目前,香港共有近50家银行作为参加行与清算行签署了《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其中40余家已正式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清算账户余额呈稳步增长趋势。

  总体上看,人民币清算服务解决了人民币合法回流问题,支持了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顺利推出,便利了两地居民互访和旅游,刺激了香港的旅游收入和消费增长,强化了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有关政策措施的效果,巩固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获得了各方的积极评价。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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