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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资金退出民间借贷市场涌入股市 借贷利率飙升

2009年06月30日10: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以来,信贷频频放出天量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融资难的问题。相反,民间借贷意愿强烈,投资性融资趋势明显。但受股市可能触底反弹预期影响,大量闲置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伺机进入股市的意图明显,造成民间借贷难度加大,利率走高。
这一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并驱使部分银行信贷资金变相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引发银行贷款风险。专业人士建议从规范、监管、创新三方面着手,逐步化解当前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融资意愿强烈借贷利率“逆市”攀升

  山东银监局以黄河三角洲某县为样本,通过对中小企业、城镇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这一传统“融资难群体”民间融资情况调查发现,当前民间借贷需求十分旺盛,其发展势头明显超过去年同期水平。

  截至今年3月末,山东银监局所调查的10家个体工商户和20户城镇居民中,银行贷款总量下降了960万元,而同期民间融资总额达到1082万元左右,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8%。而在所调查的50户农户中,银行贷款下降约50万元,亲朋好友之间借贷总额上升了65万元。银行信贷与民间融资间此消彼长的变化趋势明显。

  与此同时,大量闲置资金从民间融资市场退出,资金提供主体更多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领域,加大了民间融资难度。截至2009年3月末,调查县储蓄存款较年初增加2883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823万元,增量资金中活期存款占比较高,资金持有者等待时机进入股市的意图明显。

  受民间借贷呈现出“卖方市场”态势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高企。调查显示,在基准利率大幅下调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降反升。目前调查县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区间保持在年利率13%-15%之间,短期(6个月以内)农户贷款利率更是高达15%-17%。部分企业还反映,2007年以前用15%的年息就能很快融到足够的生产资金,现在用20%的年息也难以保证足够的生产资金。

  民间借贷“卖方市场”潜伏三大风险

  记者调查发现,由当前特殊经济形势催热的民间借贷“卖方市场”虽然短期内能够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融资难题,但从中长期来看,民间借贷“卖方市场”潜伏着三大值得关注的风险。

  首先是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民间借贷本身手续简单,缺乏管理和法律约束,出借人往往缺乏对欠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用途的综合考量,缺乏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民间借贷期限逐步由临时性周转向长期投资方向发展,期限多在1年-2年之间。融资半径也从原来的小范围扩大到乡、县一级,少数已经发展到了县外,金额也由过去的几千元发展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因此借贷风险大大增加,一旦发生欠债不还等纠纷时,暴力催收现象很可能升级,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加重了企业负担,妨碍国家产业机构调整。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导致借款企业财务支出额度进一步增大,压缩了利润空间,甚至出现利润负增长,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而且民间借贷中贷款的中小企业超过1/3来自国家限制的“两高一资”行业,借贷双方在协议签订之初就已为资金的安全性埋下了潜在风险。

  最后,容易导致信贷风险“间接传导”至银行系统。受民间借贷利率高企的驱使,一部分发展前景好、资产质量高、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在获得了充裕的银行信贷支持之后,将信贷资金转往其开设在其他银行的账户,然后将贷款转借给其他关系户,造成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运行不够稳定,效益受各方因素影响较大。在企业效益较好之时取得贷款外借后,一旦企业效益下滑,或外借企业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最终风险仍将转嫁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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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待规范“融资难群体”盼创新

  山东银监局局长周忠明认为,当前形势下,面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情况和潜在的风险,建议国家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仍要继续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满足正当的民间信贷需求。

  第一,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为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设置禁止类条款;同时加快《反高利贷法》等其他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进程,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对攫取高额暴利的放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取缔。

  第二,建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贷后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加大贷后检查执行力度,杜绝信贷资金外流。对企业转出信贷资金至他行账户时,应从严把关,要求企业说明转账理由并提供合理依据,转账依据如不充分,应拒绝办理。转账后,应要求企业第一时间提供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及相关银行会计凭证回单或企业内部作账凭证。如发现企业挪用贷款,应暂停为其办理授信,敦促其筹措资金提前还贷,以此杜绝信贷资金间接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第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疏通融资瓶颈。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主体金融机构对县域特别是镇村支持仍然不足,从而给民间借贷提供了空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快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建设步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放宽中小企业信贷准入条件,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让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及时得到信贷支持。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积极开发符合企业、公众需求的金融理财产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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