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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实现全面升级换代

2009年07月10日10: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随着新《保险法》正式实施的日益临近,数以万计保险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梳理工作也在保险行业内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

  7月9日,在经过多次行业内外的热烈讨论后,中国保险行业终于正式推出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

至此,针对新《保险法》的首次保险产品梳理成果得以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

  亮点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示范写法》针对新《保险法》中涉及人身保险产品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梳理出主要的14条条款,并对相关释义进行了行业规范,呈现出五大新亮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介绍,梳理的首要亮点便是“逐条修订,务必使每一条款能更加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王治超告诉记者,为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完善产品开发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中国保监会曾于6月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而此次由保险行业协会推出的14个条款与上述通知一脉相承,几乎每一条款都贯彻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精神。

  “如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责任除外条款、保险金申请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宽限期/催告期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年龄错误条款以及释义等等,无一不体现着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王治超告诉记者。

  亮点二:明确界定责任免除条款范围

  “这次起草《示范写法》,协会集中力量对此条款框定合理边界,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则作为除外责任。”

  王治超称,责任免除条款是此前行业颇受诟病的部分,保险行业协会此次集中力量对此前争议较大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确定了合理范围。比如,《示范写法》中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增加了“主动”行为的范围认定;对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增加了释义,从而约束保险公司对责任范围的界定。

  亮点三:对部分实务操作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示范写法》,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以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此外,当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这样的示范写法凸显了另一个亮点,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结合保险行业实际对部分实务操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王治超说,保险金申请条款部分明确了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同时将需要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明示,这就有效避免了个别公司将核赔的义务推诿给申请人来承担。

  亮点四:加重保险公司“及时”义务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写法》,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保险产品将有以下两种写法:“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催告期,催告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是“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催告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同样是新《保险法》规定的‘及时’义务,我们在《示范写法》中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义务,而给消费者留出足够的余地。”王治超告诉记者,按照行业协会的示范写法,发生保险事故后,行业协会建议各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不低于10日的保险事故通知期限,而建议保险公司做出保险金给付核定的时限不高于5天,达成协议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给消费者提供宽限期/催告期的选择权。

  亮点五:引进鼓励性条款

  由于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因而新《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协会则建议各公司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做到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核保在前,交纳保费在后。这也意味着协会引入了提倡鼓励机制,推动会员公司服务能力升级。”王治超告诉记者,按照《示范写法》,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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