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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近2亿 中石化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2009年07月16日16: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李芹实习生文雯

  中石化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近2亿,案发后全部退缴 ■辩护律师称陈同海曾为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

  昨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

  据央视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而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财经》的报道则称,该案此前于今年6月1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对自己所犯罪行全部予以承认。而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刘家众两位律师则辩护称,陈同海是为了国家利益敢于承担风险的人,也是为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的人。不过昨日两位律师均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四大原因致使轻判

  此前有法院对一些受贿比陈同海数额小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却被判处死缓。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陈同海有自首情节,另外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案发后还退缴了全部赃款,因此从轻判处其死缓。”“对陈同海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判处陈同海死缓,并不意味对其轻纵,而是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负责人表示。

  曾官至宁波市长

  现年61岁的陈同海出生于革命世家,1976年9月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后分配至大庆油田工作。之后,一路升迁至担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之后,陈同海逐渐进入政坛,从浙江省科委干部做起,先后担任了宁波市副市长、代市长及市长。

  1998年4月,时任国家计委副主任的陈同海离开国家计委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任副总经理,并最终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同海案最初浮出水面是在2007年6月22日,当天陈同海被免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当天夜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此后陈同海“双规”的传言不断。

  2007年10月15日,传言得到证实: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确认,三个多月前辞职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已被“双规”调查。

  2008年1月25日,该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新华社发布消息称,陈同海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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