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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信用卡营销激励严禁只看发卡量

2009年07月17日06: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韩婷婷

  银监会新规:信用卡营销激励严禁只看发卡量

  信用卡未激活不收费

  昨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对信用卡的发卡营销、收费、防范欺诈及套现等环节提出了规范要求。

  在发卡营销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并禁止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某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告诉CBN记者,在银行考核信用卡营销人员时,不可能只考核发卡量一个指标,只是权重多大的问题。“我们行发卡数量在考核中占20%的比重,业界平均水平应该在30%~40%之间,但发卡比较积极的银行这一比重会在50%左右。”

  他指出,权重的设计也与银行进入信用卡市场的先后有关。市场后发者为占领市场,会倾向于将发卡数量的考核权重提高,因为业务初始阶段不会有大量不良出现。

  “一个指标健全的考核体系,会避免因向发卡量倾注过大的考核权重,而引发较大的风险问题。毕竟营销人员是信用卡准入的重要把关人。”上述人士说,除发卡数量指标外,考核还应该包括信用卡交易量、收益情况、激活量、注销量、损益情况、逾期及不良等指标。

  同时,《通知》要求银行强化信息披露,对信用卡申请人履行必要的收费和风险告知义务,禁止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而针对信用卡欺诈、套现等风险加大的情况,《通知》强调应落实特约商户管理,由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对于涉嫌信用卡违规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负面名单制度,并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推行信息共享。

  此前,信用卡未激活却被银行收取年费的现象屡屡发生。此次,《通知》明确叫停这一行为,要求未经持卡人授权,银行在信用卡激活前,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并规定信用卡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附属卡除外),对于不符合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特殊情况,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已发行信用卡1.2亿张,全年交易金额达到3.5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1.1万亿元,信用卡总消费金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4.8%上升至2008年的14.8%,在GDP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1.7%上升至2008年的4.8%。

  “国内信用卡发展迅速,但现行管理办法是1999年公布的,已经难以适应对目前信用卡业务中各种新现象的监管。”上述人士指出,随着业务成长,就必须有更加细节的监管办法出来,才能让整个信用卡发展的环境更加良性健康。

  此外,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信用卡坏账持续增加也是促使银监会印发《通知》的动因。上述人士指出,国内第一季度信用卡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也达到49.3亿元之多,同比有所增加。

  据了解,《通知》还在催收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对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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