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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促工资集体协商工会欲变“谈判专家”

2009年07月22日08: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何珺 发自北京

  前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专家表示,随着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工会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必然会提升,同时,也将促进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却并不这么认为。

  协商主体灵活确定

  人社部专家、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内部普遍存在劳方 “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问题,而行业工会等第三方的介入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来确定协商主体:一是可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地方行业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代表组织还不够健全。他强调,考虑到工商联与众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特点,工会进行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协商队伍专业化

  苏海南表示,目前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已经开展了一些行业性或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由政府出面搭建协商平台,工会或企业组织代表劳资双方在企业外部协商,即“政府搭台、劳资唱戏”。

  随着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工会将发挥更多的作用,同时对其谈判能力等专业化水平的要求也会更高。苏海南说:“一些地方上已经组织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包括工会人员和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等,这些人逐渐将成为这方面的行家里手。”

  此外,他认为,虽然《指导意见》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但并不意味着相关规定的实现就没有保障。“目前,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会主动去找资方谈判,如果资方不作回应,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可以催促资方回应。”他说。

  职工工资水平或提高

  《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同时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张鸣起表示,到2008年9月,全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苏海南认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必然会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但是,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资方代表并不看好通过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来提高工资水平的方式。北京浩大安博水资源有限公司的总裁安逢龙表示,之前街道里曾组织过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作为企业,在涉及工资等内部话题时还是希望能直接和员工商议,而非第三方介入。”安逢龙说,“行业性集体协商所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未必对职工有利。所谓的‘标准’只是纸上的保障,‘硬性’的工资增加了,但或许企业之前提供的‘软性’福利,如免费工作餐却消失了。”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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