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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凭良心"给报酬 大学生实习易沦为廉价劳力

2009年07月23日09: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每天上午9点上班,晚上要加班到10点。没想到实习会这么累!”已经在一家网络公司实习了将近半个月的大学生王雁向记者诉苦道。她学的是广告策划,去那家公司的时候,正好赶上一个大型活动项目,一到那里,她就成为策划组织这项活动的骨干力量。


  “整个部门一共只有6个人,人手不够,时间又紧,只能拼命加班,连周末都不休息。”王雁告诉记者,有一天她实在太累了,就打电话请了个假,在家睡了一整天。

  别看她这么辛苦,由于是实习生,她没有任何报酬。老板口头承诺等做完了这个项目就给她分红,但也没说给多少钱。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及兼职时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规定,一些企业钻法律空子,将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超四成兼职学生干“力气活”

  山东一所大学的大二学生李岳,暑期在一家海产品加工厂做兼职加工海产品,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半到晚上8点,中间只有吃午饭的时间。“工作特别累!广告上说一个月最低1200元,来了才知道是计件工资,干了10天才挣了不到150元。”不久,他选择了中途退出,还搭上了30元中介费。

  据一位大学学生处老师介绍,目前大学生打工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家教、零工等领域,其中超过四成的大学生打工干的都是“力气活”。相比之下,家教已经算是收入较高,又能得到较好锻炼的“抢手”工作了。记者调查发现,在大学校园里的信息栏中,最多的广告是招聘化妆品、电器类的暑期推销员、传单员,也有一些是电子厂、服装厂等工厂招兼职工。

  一家调查网站正在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如果找不到其他兼职,有72.9%的大学生会接受一些报酬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不少家境贫困的大学生都想利用暑期挣点钱并得到锻炼,希望能得到一份兼职工作。据记者了解,在目前一些地区开办的招聘会上,有不少大学生是冲着暑期工来的,有的招聘会暑期工岗位在短短两小时内就被抢夺一空。记者采访的大学生普遍认为,企业正规、报酬合理的兼职机会很少。

  由于在校学生兼职或者实习不适用劳动法,没有严格的劳动标准,有一些企业就打着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幌子,将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甚至拖欠工资,侵犯大学生权益。调查显示,有66.2%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曾经被拖欠、克扣工资。而且,面对这种行为,有66.2%的大学生会为了保住工作,放弃维权。

  缺少法律依据权益难维护

  据了解,目前大学生兼职或者实习期间的工资和工作时间标准,都是由用人单位自主或经与大学生协商后制定。按常规,实习是没有报酬的,如果工作特别累,又能为单位创造效益,有的单位老板会“凭良心”给点报酬。

  但对于正式的劳动者的工资和工时标准,劳动法规定得很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共同颁布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其中对大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对于校外勤工助学的工资标准,只有这样一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对于工时标准,该办法只有针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由于实习是以学习提高自身能力为目的,属于学校教育的延伸,所以即使实习大学生从事的是非常辛苦的劳动,也没有必须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并对工时加以限制的强制性规定。

  “现有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法律层级太低,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内容主要是针对校内勤工俭学活动,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校外勤工俭学的情况规定得不够完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由于绝大多数兼职大学生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当被拖欠工资时,大多数大学生会由于缺乏证据,权益得不到维护。

  大学生没与用人单位签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其缺少这方面的权利意识。调查显示,有55.4%的大学生认为在兼职之前与雇佣者签订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没有必要,另外44.5%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签,但同时认为很麻烦。记者采访的大多数大学生也认为,兼职是一种短期的雇佣行为,报酬也比较低,合同或者协议签不签都无所谓。王向前则认为,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非完全是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也使他们不敢过分主张这样的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提醒,即使是勤工俭学,也应该通过订立服务或实习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劳动标准问题,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都应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建议出台兼职实习专门规定

  “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管、维权机制;勤工助学组织不完善;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学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等等。对于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我们可以列举出种种原因。”王向前说,但最根本的原因仍然是法律对于这些大学生保障的缺失。

  他认为,大学生在兼职和实习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应当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来处理,劳动标准及权益维护也应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还要再针对学生的特殊地位和情况做一些特殊规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建议,应以国务院出台法规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出台规章的形式,对大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的责任,以保护大学生在此期间的权益,避免学生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的情况。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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