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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准入门槛注册资本不少于1千万

2009年07月23日09: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日,保监会一连推出3个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加强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3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其中,对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统一了准入门槛,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目前实施的是2005年起实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其中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而此次发布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进行统一设限,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域性的机构注册资本则不得少于200万元。

  与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相比,公估机构市场进入门槛稍低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3个征求意见稿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中,均增加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规定。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取得所在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征求意见截止到8月5日,经修改后的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在2011年10月1日前达到新“规定”的条件。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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