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上千内地富豪遇险恶“杀手” 维权艰难

2009年07月24日01: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吕萍 郭莹
  商报记者崔吕萍郭莹/文王晓莹/漫画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投资者投资金融衍生品导致巨亏的案例也陆续浮出水面。2009年初,中国内地企业家身陷金融衍生品的消息不断被公之于众,不少内地富豪也因为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结构性金融理财产品,不仅导致千万身家灰飞烟灭,还倒欠银行巨额债务。
近日,上海的金先生,北京的郝女士、赖先生、郑先生、张先生、王先生、刘先生,河南某油脂公司的董事张先生和栗先生等十多名成员,齐聚北京,成立“维权联盟”。他们均是香港银行KODA(Accumulator)产品的受害者。而内地的受害者估计达千人以上。

  面临巨额亏损,受害人该怎样提起维权诉讼?诉讼中又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香港有毒理财产品

  广“杀”内地富豪

  郝女士是San-Hot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总经理。2007年7月至8月,郝女士在星展银行(香港)客户经理的多次游说下,先后在星展银行私人银行开设了个人账户以及San-Hot公司账户,星展银行还专门为郝女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了一家公司San-HotHK,并将郝女士个人账户及San-Hot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基金、股票等资产转移到San-HotHK的公司账户中。郝女士根据交易的明细统计,进入San-HotHK账户的资金总额共达8088万港元。

  此后,客户经理屡次向郝女士打电话推销打折股票。后来得知就是Accumulator产品,译做“累计股票期权”,是风险级别为最高级别5的高风险复杂金融衍生品,可以与股票、外汇、期油等资产挂钩。或者叫FA(ForwardAccumulator),也叫KODA(KnockOutDiscountAccumulator),业界基于其特性及英文谐音,称之为“Ikillyoulater”(我晚一点杀你),外号“富豪杀手”。

  在对方的大力推销下,从2007年10月到11月初不到两个月时间,星展银行通过电话推销为郝女士购买了18只Accumulator股票合约,最大合约值达4.53亿港元;4只Accumulator外汇合约,最大合约值为400万美元。到2008年10月底,星展银行提供的综合月结单显示郝女士的总资产净值为-9446万港元。短短一年时间内不但赔光了8000多万港元的原始资金,还倒欠星展银行9000多万港元。

  外资行内地追债

  “负豪”结盟维权

  2009年2月26日,星展银行依担保合同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郝女士,请求偿还欠款。该担保合同纠纷案于4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至今未做判决。

  让郝女士生气的是,理财产品已经让自己血本无归,对方还追到家门口逼债,难道售卖这些“有毒”产品的银行就不该负些责任吗?为此,郝女士和来自上海、河南等地的十多名难友齐聚北京,商讨维权事宜。

  原来,和郝女士有类似遭遇的富豪不在少数,2009年初,中国内地企业家身陷金融衍生品的消息不断被公之于众,中信泰富巨亏150亿元,荣智健辞任公司董事及主席,碧桂园亏12.42亿元,大股东杨惠妍亏7.4亿元。

  实际上,除星展银行外,还有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恒生银行、瑞信银行等在香港的私人银行销售类似产品。这些产品已经使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内地投资者遭受数十亿元以上的损失。

  律师说法

  “有毒”理财产品

  境外分三步推销

  维权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告诉记者,境外金融机构多通过三个步骤销售其有毒产品:

  第一步,以打折股票为名,引发投资意愿。境外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向投资者打电话推荐“打折股票”,客户经理推销时只是强化收益,淡化甚至不提风险。

  第二步,这些客户经理到内地游说投资者到该私人银行开设账户,或者游说投资者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在其银行开设账户,然后让客户把资金转入银行账户。通过这种方式使内地投资者的资金变成境外资金。

  第三步,签订投资合同。投资者在没有阅读或者根本读不懂长达几十页英文合同的情况下,出于对境外客户经理的信任,就签署了投资合同。

  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

  受害人可撤销合同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香港银行销售理财投资产品时,并没有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更没详尽解释,使投资者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意思表示,并遭受巨额损失,因此投资者不必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提起申请撤销与香港银行签订的合约,并要求香港银行赔偿损失,如香港银行已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应提起反诉。”

  “负豪”内地有财产

  即可在内地起诉

  “投资人一旦在中国境内成功起诉,就能运用中国内地法律来对案件进行认定,胜诉后,在中国内地就能执行判决而不必前往香港。”宋一欣表示。

  那么,内地受害人可以在内地起诉香港的银行吗?“境内受害者完全可以选择在中国内地起诉香港银行。”宋一欣表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外投资者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内地属“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所以可在内地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最后签字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投资者在电话里确认订立理财合同的地点,应当是投资者当时所在地点或其住所地,如果投资者曾在内地向理财账户内汇款,则汇款地点可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

  记者调查

  外资行卖有毒理财产品

  绕开境内监管层

  境内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受损,要到境外法庭起诉和接受审判,这样的一种流程令很多投资者感到奇怪。他们普遍认为,境内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机构在本次事件中没有发挥他们的职责。但据记者了解,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如果没有银监会的批准,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市场发售理财产品,这是自银行开设理财产品以来,一直通用的规矩。”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这样表示。他同时称,如果境外银行出售理财产品时,不采用在内地分支行柜台发售的方式,而是派理财销售人员赴内地,与指定客户直接面谈,客户在购买产品前先将资金汇入境外的账户,那么之后产生的投资关系,境内监管层将无法监控。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外资银行在境内发行理财产品的数量也不少,但类似Accumulator这样的产品从未出现在境内市场上。而一旦投资者认为自己受到银行的欺骗,向外资银行境内分支行投诉是毫无意义的。

  “这些境外银行之所以采用"游击战"的销售方式,是因为这种产品本身就存在欺诈性,在任何一个金融监管制度森严的市场上,都不能摆在柜台上销售。”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也了解到,Accumulator产品最早出现在美国华尔街,是投行研发出了这种投资风险较高且收益不确定的产品,但产品一诞生就接到美国金融监管的禁令,规定此类产品不得卖给美国投资者以及所有持绿卡的美国公民。就因为在本国找不到市场,这种产品才迅速向周边国家蔓延,尤其是在亚洲市场。

  “家门口”银行也不保险

  客户应提高风险意识

  事实上,带毒的理财产品不只是境外才有。据记者调查,上半年到期结构性理财产品数有330余款,零收益或负收益的理财产品达103款,占比为31.21%。在这些零、负收益产品中,中资银行发行的产品数量不在少数。

  如果进一步分析,几乎银行发售的每一款理财产品都存在投资风险。此前,很多投资者认为,凡是到期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均不存在风险,但从到期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看,一些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也有“违约”的时候:比如银行设定了提前中止合同的条款,一旦触发这些条款,银行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而在这个时候,产品净值有可能正处于亏损的状态,那么即使是保本型产品,也会遭遇本金受损的情况。

  另外,虽然银监会不断发文控制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但还是有个别银行“不按套路出牌”。例如本月初,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出于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考虑,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按是否具备投资经验对客户进行分类;另外,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最低额度也从以往的5万元人民币升至10万元。而截至目前,还是有一些银行没有执行新的政策。

  尽管如此,银监会今年以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防控力度大大增强。但是投资就要承担风险,这样的理念应该为更多投资者所认知。“为了扩大利润,银行肯定会想尽办法为产品做宣传,而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做到理性投资,透明投资。”对此,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这样表示。在他看来,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该做足功课,看清产品说明书,必要时,可在风险、收益等条款上要求银行出具进一步的书面解释。

  作者:崔吕萍 郭莹/文 王晓莹/漫画
(责任编辑:侯力新)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