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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

2009年08月06日07: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刘诗平、白洁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规范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以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务质量。


  7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在银监会2004年发布、2007年修订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其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影响,机构客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同时,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通知》,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制定或完善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每笔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二是要求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机构客户的书面确认。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三是要求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场重估,并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市场重估的结果。

  四是要求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评估各交易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包括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等。

  五是要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进一步促进衍生产品业务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

  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白洁纯、刘诗平)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5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为什么要强调真实需求背景?

  答:银监会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产品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也坚持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实需的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上述思路,《通知》要求银行在符合机构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设计和销售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风险,而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问:《通知》中为什么针对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进行了重点规范?

  答: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遵循“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和“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四项准则从事衍生产品交易。

  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业务时,还要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要求,一方面做好客户风险评估与产品评估,向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另一方面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使客户在充分掌握产品与风险信息基础上,自愿交易、自主承担风险。

  问:对于“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银监会是如何考虑的?

  答: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在预期降低机构客户人民币融资成本的同时,却引入了新的市场风险,在前期金融危机下,这类产品的交易也正是国内交易出现盯市浮亏的主要部分。

  目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尚不明朗,境内机构客户涉入国际市场程度不深、对衍生产品的熟练运用能力有限,且境内银行在衍生产品定价中处于被动,在此情况下,银行应根据机构客户的真实需求背景,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来帮助机构客户管理风险,而不宜通过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引入额外风险。

  不过,《通知》不影响现存交易的协议效力,也不影响对现存交易的平盘。

  问:《通知》为什么不允许银行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

  答:由于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有着长期而密切的业务往来,机构客户通常对境内银行更为信任,出现了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境内银行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营销的现象。同时也存在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向境内机构客户推荐高风险、高杠杆衍生产品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境内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境内银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对手,要求境内银行放松风险管理要求的现象。

  共同销售行为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对双方银行各自权责认识不清,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另外也不利于境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及风险的有效控制。

  需说明的是,银行与非境内注册机构的非销售人员在衍生产品领域进行的专业交流等非营销活动仍可正常开展。

  问:银监会对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思路和下一步具体措施?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通过银行业衍生产品业界联系机制,保持与业界的联系,通过机构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通过功能监管对涉及“新技术、新市场和新产品”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风险分析与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新风险。与此同时,银监会还将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交流,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衍生产品专业知识普及与培训,研究促进境内衍生产品及市场的发展。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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