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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团体制:全球监管合作之道

2009年08月06日14:4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当代金融家

  监管团体制:

  全球监管合作之道

  System of Regulatory Panels:way to global regulatory cooperation

  文/ 董志伟 杨欣雨

  “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体现了全球系统性风险对世界金融及经济的危害,而对这种全球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是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力所不及的,因此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对其进行集中监管。

  当前,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的集中监管主要体现为对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基于危机的教训,G20第二工作组建议,从金融监管、国际组织作用两个层面来强化国际合作,以应对全球系统性风险。其中,各会员国达成的一个重要共识便是建立监管团制度。

  所谓监管团(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即针对每一个主要全球性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管团,以加强监管。监管团由这些机构的母国负责,并包括相关的东道国监管者。监管团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评估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潜在宏观影响,以及其商业战略前景。截至2008年底,已经有25家全球性金融机构建立了监管团。

  美国拟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作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源头国,美国拟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加强联邦之间的监管合作。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构成。特殊的政治体制也决定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殊性。美国实行的是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在联邦和州各有一套多机构的监管体系。这样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充分竞争,但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困难。

  像花旗银行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虽说有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多达50个州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但过多的监管机构反而造成了监管的重叠和一定的监管真空,且某一州的监管者也无法全面了解花旗银行在其他州的业务状况和风险水平。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在美国财政部最近提交的《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中提出,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和各联邦监管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加强州与州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对跨州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共同应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欧盟的监管团

  损失严重的欧盟经济体近期也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加强对大型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据统计,欧盟共有8000多家金融机构,但2/3的资产集中在40多家跨境金融机构手中。而对这些跨境机构监管的缺失是导致欧洲金融体系在此次危机中几近崩溃的根本原因。为此,欧盟加紧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首先,建立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成员国之间的跨境监管合作。主要包括宏观和微观两部分监管体系。宏观层面,成立了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测整个欧洲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微观层面,成立了由各成员国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的3个监管局,负责对欧洲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区别化监管。这就从监管环境及体制上为联合监管体制铺平了道路。

  其次,欧盟规定针对所有跨境金融机构设立由其母国及东道国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的监管团。监管团将从金融组织的整体维度着手,监测跨境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集权化,母国监管者具有信息获得及监管地位的优势,在监管团组织中起主导作用,负责制定监管团的运作机制和召开联席会议。而当监管团内部发生分歧时,欧盟赋予3个监管局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有拘束力决定的权力,这也为监管团的实际运作提供了指导。

  与美国不同,欧盟的监管团主要涉及的是各成员国的监管协调。在此之前,欧盟对于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在各国对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之上,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监管活动协调机制。而此次改革强调了母国监管者与东道国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管。相比美国,其协调的难度更大,毕竟各成员国都有着自己的国家利益。

  北欧联合银行监管团的经验

  欧盟作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其内部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及金融监管法律的一体化,也为监管团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在监管团制度的操作实践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沿。对于欧盟监管团实践经验的考察,对世界其他地区监管团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下面我们具体考察北欧联合银行监管团。

  北欧联合银行(Nordea Bank AB)是一家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的北欧地区的金融服务集团,经营业务覆盖3个领域:个人金融业务、公司金融业务以及资产管理。其分支结构主要集中在北欧4国(芬兰、挪威、瑞典、丹麦),占该区域内银行业将近30%的市场份额。

  该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团的决策机构是由4国的监管机构分别派出的两名代表组成,其中瑞典(母国)监管机构派出的代表担任主席。该决策机构每年召开5次会议,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监管团的行动准则由4国共同签署的多边谅解备忘录确立。瑞典(母国)的监管机构组织监管者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讨论,建立了网状联系机制。各成员可以就一些实际问题直接沟通交流,同时为编写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做准备。

  该监管团的主要职责包括:与金融机构管理层就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等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对具体问题进行联合检查;主要监管问题的信息共享工作实施等。

  通过北欧联合银行监管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监管团不局限于旧的监管框架的束缚,其主要作用是促使母国监管者与东道国监管者在共享信息的基础上协调合作,从金融机构的整体维度,全方位地把握金融机构的风险集中程度,保障金融机构稳定;保证监管措施的统一性,避免重复监管以及额外成本的发生。这正是监管团制度的核心所在。

  第二,不能因为挫折而放弃发展,不能因为危机的发生而惧怕承担风险。事实上,严格监管的目的是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因此,在不影响各国监管目标的前提下,跨境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风险管理系统进行风险操作以尽可能多的获取利润。当然,这些机构建立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合理优化风险配置,足以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之上。

  监测跨境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的组织——监管团的建立已是大势所趋,尽管这种合作监管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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