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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水价争论“已陷误区”

2009年08月10日06:0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章轲

  新任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潘文堂:

  水价争论“已陷入误区”

  近两个月来,各地水价“涨”声一片。随着上海、南京等多个城市陆续上调水价,水价是否应该上调以及应如何上调等问题引发公众的关注。

在争议声中,发改委于8月3日在其网站发表《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一文,要求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

  “在水价构成中,一定要有激励性措施,并且要公开透明。”新任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下称“环境商会”)会长潘文堂对CBN记者说。

  潘文堂是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他于两周前当选为环境商会会长。环境商会聚集了包括80多家水务企业,在国内水务领域有不小的话语权。

  应立法要求

  水务企业公开成本

  “水价成本中有非合理的部分”,潘文堂承认,目前供水成本不实的问题远未解决。“水价的确定应立足于合理的成本。”

  据环境商会的一项调查,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管网漏失、水管单位人员超编、成本分摊不合理、盲目建设等原因导致的不合理成本,在多数情况下被“掺和”到水价中。

  不过针对公众要求水务企业公开成本的呼吁,潘文堂说:“出于经营、竞争的考虑,可能没有哪一家企业愿意公开自己的成本。一旦公布了,势必成为关注的焦点,会面临极大的压力。”

  他认为,基于“公用事业”和“特许经营”两方面的考虑,国家应当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要求水务企业公开成本,并且由第三方审核。

  中国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水权。”该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

  而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则对水价的制定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包括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按水的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定合理的盈利水平;实行用水计量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

  “公用事业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潘文堂说。

  应摆脱低价低质恶性循环

  潘文堂称,目前有关水价的争论“显然已经陷入误区”,把政府、企业和用户对立起来。

  “一提到公用事业,有人就认为不应当赢利,否则就不公益了。”潘文堂认为,不能因为是公用事业,就否认其中的市场因素。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水务领域实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特许经营普遍推广后,大量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水务领域。“没有利润,谁都不会来。”潘文堂说。

  我国的水价形成机制大体上经历了公益性无偿用水、政策性低价供水、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商品供水价格管理等阶段。但由于长期以来,将水资源看作是公益性物品的传统观念左右了水价政策,水价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导致用水效率低,水资源浪费严重。

  在回答记者有关水价是否应该涨的问题时,潘文堂认为,水价的合理成本一旦高于水价,势必影响供水安全。

  据环境商会的调查,目前国内平均水费支出只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左右(国际上一般在3%左右),水价没有体现供水服务应有的“水质”价值。由于水价过低,致使供水经营者只能是保证最基本的福利性供水服务,水质问题被长期忽视,也导致了供水行业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

  环境商会此前提交给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研究室的一份报告明确提出,“逐步、稳健提高水价,使其逐渐趋向合理化”。环境商会建议,在逐步、稳健提高水价的同时,还应注意价格的调整幅度以及配套补贴措施的推出。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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