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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

2009年08月11日10: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8月1日,国内媒体刊发《全球不干胶巨头被曝在华贿赂地方官员获警方合同》后,3日,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言人DavidFrail承认,该公司发现少数员工的可疑行为,在经过调查后随即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了这些违法行为。
这家美国公司的总部不仅老老实实地向美国证交会主动汇报此事,并且心甘情愿地接受20万美元的处罚。(《重庆晚报》8月10日)

  又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又是率先在境外被曝光,这样的结局已经让人产生审丑疲劳了。只是,让人深感苦涩的是,谈到美国公司总部的旗下公司为何能如此大胆地贿赂中国政府官员,有报道称,“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这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是因为国与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在彼国,行贿被严厉追究,在此国则有可能仅受微小处罚,这很正常。另一种可能,则是法律废弛,行贿当然应被追究责任,这在哪里都是基本的法律准则,但在潜规则之下,行贿成为一种常态——大家都行贿,你不行贿就吃亏了,或者违法成本低,行贿了就可能拿到利润丰厚的订单,不行贿就是傻帽儿。

  “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这是驻华公司的普遍心态还是少数人的心理写照,抑或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这当然需要甄别。但从一连串跨国公司行贿案来看,的确令人担忧。曾几何时,一些跨国公司确实在华享受超中资企业待遇,而且我们的一些法规或部门很多时候确实没能发挥效力,这就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如此想像。

  应该说行贿于法不容,但为何像流感一样普遍?日前,著名企业家王石再次撰文谈论为何行贿受贿在我们的社会泛滥到如此程度,以致于人们竟对不行贿报以深深怀疑。哲学家卡尔·洛维特有一段话:由于人们不断被迫妥协,这种软弱扩大为一种普遍的人格特质:一种由于对善的荒废而来的罪行。这样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你不行贿就办不了事,大家都行贿了,也就对行贿习以为常。在一个企业家论坛上,一名企业家嘉宾说,“王石先生不行贿,我很佩服,但那只是个案,因为在中国不行贿,一事无成,比如说我自己就行贿。”该嘉宾说完这句话,台下300多位听众报以热烈掌声,而王石却没有赢得任何掌声,由此很受刺激:行贿的反而成英雄了?

  行贿者成为英雄,倒也未必,但行贿者罕有被追责的,并非新闻。在某市一次人大会议上,就有人大代表追问:“为什么行贿者受查处的不多?”显然,如果中国人行贿罕有被追究责任的,那些跨国公司就必然更加认为和认同“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

  值得玩味的是,艾利丹尼森公司亚太区传讯部经理卢凯欣接受采访时承认,其中国子公司为获得订单,曾数次以巨额资金向无锡研究所等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行贿,因此得到利润丰厚的警车采购合同。这就提醒我们,如果行贿者被其所属国家追究了责任,那我们的受贿者——相关政府也更应受到我们的法律制裁吧?否则,跨国公司会怎么看?如果不及时捍卫法律尊严,他们必然愈加相信中国的法律太软太虚。

  (责任编辑:梁丽霞)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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