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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降低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09年08月13日16: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8月13日,银监会表示,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5月12日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并降低准入条件,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具备的资产规模从800亿减少到600亿。


  降低准入条件

  8月13日,银监会表示,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正式发布《办法》,据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该《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600亿元,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还须符合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满2年以上等条件。而在5月12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资产总额为800亿元。银监会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降低准入条件。

  增加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条,正式发布的《办法》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此外,《办法》指出,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消费金融公司可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并可以进行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

  此外,《办法》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指出,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为了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消费金融公司便应运而生

  据介绍,消费金融业务有两大提供商——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及传统的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的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另外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要;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之一。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细分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

  陈琼介绍说,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同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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