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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借款人违约不得恐吓

2009年08月13日22: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新网8月13日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一章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管理办法》还指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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