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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因何泛滥

2009年08月19日22: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以鲜明的财富规则辅导着封闭已久的中国企业,以巨大的经济能量激活长期沉闷的中国市场,以先进的制度元素再造中国经济机制……跨国公司带给中国的似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力量。然而,当一起起商业贿赂丑闻被无情地抖搂出来后,这些头顶耀眼光环的庞然大物开始黯然失色。

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8月3日《中国青年报》)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一个普通的说法是入乡随俗,跟从某些地方盛行的“潜规则”。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不过,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也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那就是我们的法律规则是否严密,我们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是否严厉,特别是对行贿人的行业准入禁止规则是否到位有关系。如果我们的法律严密和严厉,执法严格,我想,即使是不能完全杜绝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问题,但至少也能缓解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

  我们对于行贿犯罪打击一向不力。司法机关往往认为行贿犯罪对于社会危害不大,加之通常在查处受贿人时需要行贿人的配合,常常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比如全国检察机关2004年查处行贿犯罪嫌疑人1952人,只占立案查处全部贿赂案件的17.3%。对国内的行贿人打击不力,对于跨国公司的行贿打击更是如此。比如“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讯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但是,行贿中国官员的朗讯公司却没有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追究。其他案件,如“IBM案”、“西门子案”莫不如此。

  对于行贿打击不力,跟我们法律的不完善也有一定的关系。按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然而,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将“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无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还是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都构成行贿罪。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行贿罪的“贿赂”不应仅仅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也应当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例如“性贿赂”,例如为他人子女上学、工作提供方便等,而不像我国刑法规定仅仅是“财物”。这样,在许多国家规定为“行贿罪”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却得不到有力打击,这让跨国公司有机可乘。

  对于跨国公司行贿的行业准入禁止规则的不完善,也极大鼓励了跨国公司在中国搞商业贿赂。对于行贿的公司进行行业禁止,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先例。例如今年1月份,世界银行就宣布,因牵涉到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的腐败行为,对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和一名个人进行制裁。这些公司将暂时或永久失去参与世行资助项目的投标资格。我们国家检察机关虽然建立了“行贿人黑名单”,但是,对于许多对GDP如饥似渴的地方政府来说,他们需要跨国公司的投资,需要跨国公司来这里发展经济,带来就业,他们哪会管跨国公司有行贿的污点呢?同时,“行贿人黑名单”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最高检的规定,“行贿人黑名单”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那么大量进行了行贿但不构成行贿罪的公司以及构成行贿罪但没有移送司法审判的公司,将无法上这个“黑名单”受到行业禁止准入的惩罚,这无疑让行贿的跨国公司获利大而风险小,他们何乐而不为,“潜规则”一把呢?杨涛(江西  检察官)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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