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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就QFII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09年09月04日15: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林磊)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稿明确单家QFII投资额度上限可增至10亿美元,并放宽QFII机构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但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通知称,为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开放,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外管局对2002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规定》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

  《规定》明确了国家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明确了申请投资额度的限额和时间要求,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

  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规定》允许QFII机构为自由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同时,为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规定》也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规定》还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和手续,合并了批准投资额度与账户开立的审批环节。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和统计报告要求。

  通知邀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09年9月18日之前将对《规定》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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