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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变相出租根在“禁租令”乏力

2009年09月10日14: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昨晚通报,市住房保障办最近对金沙洲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程富强等4户家庭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出租或转租。市住房保障办经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这4户家庭进行处理。


  经适房是政府为了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人而开发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的问题,当事人买了经适房用来出租,证明当事人根本不缺住房,严令其退房无疑是正确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适房变相出租根在“禁租令”乏力。

  其实,经适房出租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现在我们看到的越来越多有钱人盯上这些有限的经适房,他们拿到了房子之后,不是去住,而是拿去租或者拿去售。更有甚者,违规代理经适房出租,已成为一些房屋租赁公司生存的“潜规则”。

  导致经适房“禁租令”乏力,一方面源自于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执行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是对经适房变相出租的执法力度相对薄弱。再者,还要看到,经适房从最初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到入住后的监督管理,其间存在不少漏洞,这显然不是单凭一纸“禁租令”就能奏效的。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但依然无法管束经适房变相出租的现象。“禁租令”之所以形同虚设,最大的致命伤就是缺少监管。遏制经适房变相出租,必须加强对已购经适房的后续管理,对购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我们的日常监管真正做到了吗?

  看来,要让经适房“禁租令”生效,首当其冲就是监管的及时跟进。房管可以联合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一起执法,加强对经适房变相出租的查处。同时,建议将有关情况在媒体、互联网等如实反馈,向违规当事人的工作单位、纪委及监察部门、街道通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监察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只有监管到位并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禁租令”才能显示应有的威力。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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