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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万到负400万 内地富豪投资境外银行入陷阱

2009年09月10日14: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周芬棉
  内地富豪投资境外外资银行造成巨亏,但是,这些富豪掉进“陷阱”的详情至今并不为外人知晓。近日,北京的赖先生讲述了自己受骗的全过程。北京律师张远忠研究了赖先生提供的长达一百多页的英文合同及相关材料后,做出与以往专家完全不同的答复:此案并非状告无门,中国法院完全有管辖权!

  饭桌上签下看不懂的合同

  2007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荷兰银行香港分行职员张宁女士,通过双方共同认识的朋友谭某,找到了赖先生和其太太刘女士,大家约定在北京一家酒楼吃饭,同席的还有谭某的另一位朋友王某。
席间,张宁谈到在香港进行证券投资可以赚大钱。赖先生对香港证券市场一无所知。

  张宁声称要担任赖先生的投资顾问,承诺提供优质的VIP私人银行服务,承诺“保底收益20%以上”,同时强调香港证券市场规范、法治,股票便宜,有投资价值,并当场拿出一套英文文件让赖先生等人签署,这其中就包括全英文的开户申请书等。张宁称,这一百多页的英文文件属于银行开户时要求的例行日常性文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饭后,赖先生在张宁事先特别准备的全套空白文件上签了字。此前,张已经在每一需要签字之处均用铅笔做了记号,并贴上小黄条。

  在签署整个文件过程中,张宁未做出任何解释、提示,更没有提供中文文本。在这些文件中,凡涉及填空、选择内容之处,一概由张宁单方面填充。事后才知道,她在其中有一处“是否为专业投资者”的选项中,替赖先生选择了“是专业投资者”,在开户文件中选择“给赖先生看过开户文件的中文文本”。

  开户后,赖先生并未向账户投入资金。2007年7月,张宁再次来到北京。在赖先生的办公室,她劝赖先生尽快把资金转到香港进行交易,特别推荐“打折买股票”,并花费三个多小时进行专门讲授,列表说明“打折买股票的好处、利益”。结论是比买现货更划算、更有利可图。其间,张宁未向赖先生提示风险,也未告知保证金的比例、交存方式等基本规则、重大内容。

  合同完全由银行说了算

  张远忠将这些晦涩的英文合同翻译成中文。这其中包括开户申请书、风险披露声明、打折股票购买计划协议书、贷款申请书、个人外汇交易与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等。

  在合同义务第二项约定:就每个交易而言,银行承担责任时有一个前提条件,银行有权随时要求相对人签署信用支持文件。在某一特定交易或某些特定交易中,银行有权以其绝对的酌情权决定放弃这一前提条件。“在这里,银行处于绝对的具有决定权的地位。所谓的信用支持,意味着投资者得听从银行安排向银行借钱。”张远忠评价说。

  合同约定,银行与投资者可以随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达成交易,这些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外汇交易与外币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与期票交换交易、债券期权交易、信用衍生品交易、互换交易以及其他交易。“一个"其他交易",范围太大了,这就是说,银行拿投资者的钱,不管做什么交易,都由银行说了算。”张远忠评价说。

  合同明确:银行代理投资者进行投资,每一项交易是赔了是赚了,由银行来计算;如果没有明显的错误,银行的计算与决定将产生约束力。

  既然是代理,银行就要收费。合同约定:“一旦银行要求,投资者需向银行支付所有的税款、费用、印花税、注册费、文件费以及由银行支付或承担的类似税款、花费以及包括基于赔偿而发生的所有专业的合法的费用。”

  从2100万到负400万

  2007年7月24日和25日,赖先生分几次向荷兰银行账户共投入420万港元。27日,张宁建议赖先生以每股3.42元买入10万股联洲国际,该股当日因财务丑闻暴跌,至今未复牌。同日,建议赖先生做了两个合约,到2007年11月,张宁连续建议赖先生做了总计14个合约,累计最大理论交易额已达到上亿港元。

  “2007年10月26日,张宁以朋友着急用钱为由,表示要以优惠条件转让合约,让我以20万美元买入一个中国远洋中海集运中海发展"三股挂钩"的结构产品。结果损失非常巨大。”赖先生讲。

  在前几个月的“实践操作”中,保证金的比例通常在不足合约金额的20%到30%之间变动,银行没有提出任何问题,也从未提出过需要增加保证金。但自2007年12月以后,荷兰银行不断要求增加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越来越大、比例不断增加,且口气强硬。赖先生只得不断筹款,借高利贷,到2008年底,向荷兰银行总计投入2100万港元。但到最后,他还尚欠荷兰银行近400万港元。

  赖先生气愤地说:“荷兰银行的张宁或其他任何人,从未建议控制一些风险。相反,他们几次建议均导致我遭受重大损失。”

  受害富豪并非状告无门

  张远忠认为,基于以上事实,荷兰银行与赖先生是间接代理关系,荷兰银行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购买股票等金融产品,客户只是金融产品的名义持有人。荷兰银行与客户按照合同承担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根据合约,荷兰银行的法定义务主要是:对银行所担任的角色是顾问还是直接代其操作应当进行清晰的披露;所选择的客户必须是专业投资者;必须对打折股票的风险进行充分、完整地披露。

  但是,荷兰银行代理人张宁在中国大陆的所作所为,既是违约,也构成欺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远忠认为,荷兰银行的雇员是在中国大陆侵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赖先生可以在大陆提出侵权之诉。同时,荷兰银行作为间接代理人代理客户在公开市场上购买了相关股票,客户无法撤销其买卖行为,作为救济措施,客户赖先生只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荷兰银行赔偿其损失。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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