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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经适房出租不能靠树典型走过场

2009年09月10日15:2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最近对金沙洲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程富强等4户家庭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出租或转租。市住房保障办经研究决定:责成将经适房出租的3户家庭立即退还所购买的经适房,退回房价款时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收回违规转租的1户家庭所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并追收市场租金与成本租金的差额。
(9月8日《广州日报》)

  消息既出,网络上一片叫好之声。恍惚中,对相关法规并不熟悉的网友,还以为这是广州市新出台的铁腕政策,并大声呼吁其他地方也应效仿。殊不知,2004年即已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适房不得出租,廉租房不得转租,都不过是一些基本的常识而已,可放眼四周,类似现象却异常普遍。广州市责成3户出租经适房家庭退房,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恰因为积满灰尘的相关法规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事实死亡”。而且,相关法规的“事实死亡”,是“死亡”在经适房违规出租、达期后出售套利、经适房奢华装修、小区内名车众多等现象早已尽人皆知的背景下———经适房卖给了不该给的人,以及与之相连的寻租腐败,向来是经适房最受诟病的所在。

  经适房之所以违法现象普遍,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只在进口处设有一道关卡,只要混过此道关卡,即使再不符合申购条件,又或者群众的眼睛再雪亮,都可高枕无忧。包括经适房、廉租房等在内的所有保障房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都缺少一套事后监察的兜底系统,骗取保障房没有被追查的担忧,更无须付出任何违法成本,“鸠占鹊巢”现象自然普遍。

  这个意义上,广州通过“激活”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严格事后追查保障房违法现象,非常值得肯定。尤其是“责成退房”的处理较之于一些地方“经适房出租征个税”的处理,要更为符合法律的本意,对那些“望房兴叹”的贫困家庭来讲也更为公平。唯一的担忧在于,在庞大的保障房受益群体中,找出4户家庭来接受处罚,似乎“树典型”的意味要大于实际的严格执法意愿。

  我们当然乐于相信有关部门“发现一宗处理一宗,绝不手软”的表态,但是,要用4户家庭受到惩处的事实,来对应体现这样的坚决表态,还是显得有些太不压秤。和这4户家庭一样违法骗取保障房的家庭何其之多,期待通过树几个违规典型来达到震慑效果,注定将是徒劳的。白字黑字的法规尚且无所畏惧,中彩票头奖似的4户倒霉家庭被处理又怎能起到震慑效果?经适房执法的“树典型”思维,已经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唯有本着对法律法规的高度尊重,对所有违法乱象来一次“地毯式”严格执法,才是真正的“绝不手软”。
(责任编辑:克伟)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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