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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要把社会引向哪里

2009年09月18日07: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杨涛
  据媒体报道,上海某私家车主张先生遇到桩好心没好报的事情:他在路上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他一段。一开始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先生心一软答应了他的请求。上车后男子提出按他的要求来开,答应给他10元钱,张先生说不要。
可当张先生按其要求停车时,该男子迅速拔下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先生拖出车外。原来这是上海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

  仅仅因为古道热肠,顺路搭载了一位自称胃痛的陌生人,就换来1万元的罚金外加“非法营运”的罪名,难怪张先生会想不通。我相信,这位张先生今后是再也不敢搭载陌生人,去帮助别人了——而这就是我们希望达到的效果吗?这样的执法要将我们的社会引向何处?

  首先,如果张先生所说属实的话,我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存在什么违法之处?因为好心帮助一位陌生人,不管双方是否谈到过钱,我都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于法律何碍?退一万步讲,即使张先生真收了这10元钱,可他明明不是以营运为目的的,他并没有长期进行营运的行为和意图(据悉张先生是一位外企白领、年收入可达20万元),只不过是让人搭了趟顺风车,收取一点油钱而已,这也是基于人们之间互相帮助的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收缴所得并批评教育即可,贸然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并加以重罚,那么我们要说这样的法规本身就是“恶法”,应当予以废除。

  其次,笔者以为,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对于诱惑取证、诱惑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比如某一毒品贩子手中有毒品急于要找买家,警察得知后以买方身份与其取得联系;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比如警察并不知道谁在贩毒,便四处放风说要以高价买毒品,有人因此铤而走险去买来毒品转而卖给警察。

  对于“暴露型”的“诱惑取证”,尽管存在争议,但在许多国家,还是允许使用的;但是“诱使型”的“诱惑取证”,实际是诱骗他人犯罪,是一种制造犯罪行为的举动,则应坚决禁止。比如前几年,西安市某派出所在抓到组织卖淫的“鸡头”和卖淫女后,由于没有嫖客,不能结案,就示意“鸡头”约已谈好价格的网友见面,最终将见面的嫖客抓获。这是非常恶劣的行为。而上海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对张先生所谓“非法营运”的执法中,比西安市某派出所的做法还更加恶劣,因为张先生根本没有违法意图,而是其故意诱使他人产生违法念头,从而达到自己“执罚”的目的。执法人员制造他人违法,这也是一种犯罪。

  笔者以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钓鱼式执法”,最可怕的还不仅是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而是这一事件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人与人之间,还要不要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先不说提倡“学雷锋做好事”了,作为即将迎来世博会的上海,将如何来展示上海市民的热情风采?

  随着现代工商文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展,我们早已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社会”,我们的交往不再仅仅建立在宗族、家族和血缘的纽带之上,这使得我们要与陌生人彼此信任,维持各司其职完全依靠的道德与法律,特别是能得到公平、公正实施的法律。

  如果执法机关在利用他人的善心,践踏他人对人的信任,达到“执罚”的目的,那么,这与善良的立法愿望肯定是背道而驰的。因为我们这个陌生人的社会,如果每时每刻都要去防范任何一个陌生人的话,是无法生存的,社会的交易成本会特别高,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退回到霍布斯所说的处于战争状态的社会,甚至回到丛林社会。

  事情已经过去好些天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有错就改,妥善解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克伟)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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