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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追求自由幸福的60年历程:从解放婚姻开始

2009年09月23日14: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刘炎迅
  78岁的老妇人坐在阳光里,唱着一首60年前流行的关于新婚姻法的歌:

  (女)封建制度是一条铁锁链,妇女这么受欺骗,男女的婚姻父母包办。

  (男)装袋旱烟倒杯茶,咱来说个知心的话,你的我的婚姻是哪样的?凡是金花配银花。


  (合)凡是金花配银花。

  (女)毛主席颁布的新婚姻法。


  本刊记者/ 刘炎迅

  她和他的婚姻“跟临死的人喘口气般艰难”——他是个“瘫子”,他家被村里人唤作“地主宅子”。

  父亲早逝,她9岁开始给“瘫子”家放牛,13岁做了童养媳。成了她丈夫的“瘫子”,是熟悉的陌生人。

  她从没想过与他培养感情。离婚?想都不敢想。这个后来成为日常的词汇,在1949年前如同“火星文”般不可思议。

  这位1931年出生的老妇人,面对前来调研的申端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一名博士,眼神混沌,没有表情地回忆着过去。

  此时是2009年5月,她已经78岁了。坐在湖北荆门农村楚村8组的这处被阳光罩住的院子里,日光浓烈。

  单边“解题者”

  “在旧社会,还是奶娃子的时候(婚姻)就被父母包办。”老妇人说着,嘴角的皱纹一张一合。

  老妇人的父亲原在靠近县城的一个货行里做点运工,每月薪水勉强养家糊口,家里的3亩3分地由母亲操持。老妇人5岁时,父亲因肺结核病逝,家庭的大梁断了。母亲开始唠叨,说起楚村里哪家闺女做了童养媳便大富大贵之类的话,“当时太小,不明白。”老妇人回忆。在老妇人7岁那年的开春,母亲找到了“瘫子”家,当时认为这家人有钱,孩子又残疾,估计会好说话些。就这样,老妇人的命运开始与“瘫子”交集。

  至少在辛亥革命之前,女人大多只是以附属品的身份出现在婚姻里。婚姻的幸福或者家庭的和谐,这些命题几乎与女人无关,男人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解题者。

  这并非一个合理的契约关系。男人可以一纸休书,再寻佳人。女人呢?除了忍受,还是忍受。

  清末民初,社会大变革,家庭和婚姻也在跟着发生着变化。

  维新人物康有为曾撰文《实理公法全书》,对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进行了激烈的抨击,认为“男女之约,不由自主”,全凭“父母定之”,或者“男为女纲,妇受制于其夫”,则“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

  不久,这位充满激情的上书人又在其著名的《大同书》中,系统提到了改革传统婚姻的主张——他认为,青年男女满20岁以上,其婚姻应“皆由本人做主自择”。

  婚姻自由,既是结婚的自由,也不能忽视离婚的自由,后者更显得珍贵,考验着一个社会的成熟度。

  1900年,蔡元培刚刚32岁,正在做绍兴中西学堂的监督。他的原配妻子王氏病逝,这个中过进士的男子在当地已是名人,媒婆纷至沓来,要为他说媒续弦。在应付各路媒婆的过程中,这个多思的年轻人说了一番日后被记入历史的话,健全的婚姻应该包括5个要素,“女子须天足”,“女子须识字”,“男方不娶妾”,“男死后女可再嫁”,“男女双方意见不合可离婚”。

  这番话,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最后两条更是“至为可骇”。

  那时的女人,尚没有“离婚”这个舶来的观念,彼时基层治理中,是由宗族和士绅控制一切的熟人社会,年轻女人试图自主的结束一段婚姻,危险丛生。

  尤其是像上述的湖北老妇人曾做过的童养媳,女人如果不想继续这份婚姻,只能偷偷逃走。这是个风险很大的举动,一旦被抓回来,除了被剥光衣服当众殴辱外,有的女人事后还会莫名的失踪,当时的记者总会隔三差五在写下一些情节类似的失踪迷案的新闻。老妇人说她胆子小,当时跟着“瘫子”没想过逃走,“其实也没地方逃,逃出去可能连口饭都没得吃”。

  1905年,西式的婚礼已经开始为社会认可,特别是在城市中,结婚的自由也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芽,有的新婚夫妇干脆将婚礼的内容在报刊上公布周知。但此时,离婚自由的问题则依然没有太大改变。农村和城市的差别除了财富,更深远的是观念和习惯,不断拉开的鸿沟几乎让一些来华的外国观察家觉得,这是两个中国,初显自由理念的离婚只是出现在涉外婚姻中。中国第一例涉外离婚案发生在1908年,当事人是清廷大理院推事李方和他的英国妻子帕尔丽。

  那时,国学大师刘师培的妻子何震自创的“女子复权会”的机关报《天义报》上大声疾呼妇女解放,一夫一妻,离婚自由。最终,她自己在后来的日子里精神错乱。

   被解放的婚姻

  拜堂那天是1944年8月初八,老妇人还是少女。她当时想,“怎么都是一辈子,熬吧,死了,下辈子不能这样。”

  “解放前女人的地位很低贱”,女孩子“落地就是人家的人”,老妇人回忆说,自己做了童养媳,基本和仆人差不多,吃饭不能上桌,不能出门,生火做饭洗衣服,走路都要低着头,坐下来脚不能伸直。当时流行着几句俗语“女人一枝花,照前照后吃锅巴”,“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就是她生活的写照。

  但仅仅几年后,她发现,“翻天覆地了”,有些事情似乎不需要下辈子。

  1949年,在满口新鲜词汇的革命士兵和干部的改造下,村庄的层级和财富结构瓦解重构,老妇人的婚姻也是如此——她被告知,解放了,自由了,穷人可以自己做主了。

  这一年,她与“瘫子”离婚。事实上,她并不觉得这是完全出于自主的选择,因为,“瘫子”丈夫被镇压了,离婚成了一个后补的手续。

  但自由是真实的。

  “婚姻关系和家庭结构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存在形式。而革命,从微观来说,就是要革旧时婚姻和家庭的命。”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对建国初期社会史颇有研究的河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张志永说。

  那些被阻断的婚姻和家庭同样被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关注。该中心博士申端峰研究湖北当地农村基层治理的问题时,意外发现了很多当年的离婚者。这位年轻的博士意识到,聚集式的离婚在基层的治理中也会造成特殊的状态,也是他开始深入研究这个群体,以及当年的离婚潮对乡村的影响。他认为,解放前的包办婚姻有着特定的含义,即“摇篮窝子里结亲”“奶娃子结亲”甚至是指腹为婚,包办婚姻100%是要到位的。当时有一个“传书”的行为,把女方的生辰八字送到男方家里,就表示女方落到男方家里了,这是命里注定的,不能离婚。所以,在旧社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离婚,《婚姻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政治意义可想而知。

  申端峰的调查发现,新《婚姻法》颁布后,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是三言两句就离婚,村里有70%的包办婚姻离婚。日后,这被研究者视为新中国的首次离婚潮。时间大致是从1950~1956年,当时离婚的原因是解决“先天不足”为多,即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进城后抛弃没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当部分,累计约有600万对。

  当时的离婚“可不是出于嫌贫爱富,嫌美爱丑,只是为了生活,再婚后也很遭业(方言,遭罪的意思),但两个人都可以劳动”。老妇人显然是在说自己。在与“瘫子”的短暂婚姻里,夫妇并肩劳动如同天方夜谭。

  对于“新婚姻法”,老妇人是受益者,她谈起这段往事,终于显出难得的精气神。她甚至给坐在对面调研的申端峰唱起歌来,一首关于当年新《婚姻法》的歌,她唱之前,提醒说,这是一首男女对唱的歌,“(女唱)封建制度是一条铁索链,妇女这么受欺骗,男女的婚姻父母包办。(男唱)装袋旱烟倒杯茶,咱来说个知心的话,你的我的婚姻是咋样的?凡是金花配银花。(合唱)凡是金花配银花。(女唱)毛主席颁布的新婚姻法。”

  多年研究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河南师范大学教授李洪河则表示,在离婚案件中,由女方主动提出的已经占了一定比例。其中,大多是妇女不堪忍受丈夫和公婆的虐待,或不满足买卖包办婚姻而提出离婚。

  李洪河说,在当时陕西省安塞洛川黄陵甘泉富县宜川等6县的档案资料中,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法院受理一审离婚案件共291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51.6%,而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者达90%以上。

  此外,女人在婚姻结构中的角色也不再单纯是一个附属品。以江苏省武进县胜东乡为例,在解放以前,荒墩村20户人家,19户打老婆,只有一户不打,因为丈夫是个呆子。但是解放后,一切都不同了,在处理家务和生产问题上,妇女有参加意见的权利,她们也可以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许多妇女们还拥有了家庭经济的处理权,不少媳妇身上有了人民币,上街赶集,合作社入股。过去男人不在家,有人借米讨债,女人在门里答复“没有人”,现在则可做主处理。

  让婚姻自由,不只是让女人成为“解题者”,也是让贫穷的男人获得拥有命题的可能。对于贫困的农民来说,这几乎与需要土地一样重要。毛泽东深知这一点,1930年他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年多以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便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8日中执委又颁布了《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的重要规定包括:一、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第1条);二、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条);三、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第9条)。

  在建国初期的最初几年,因为新婚姻法的刺激,离婚潮涌动,但事情的另一个极端却是自由泛滥。

  与老妇人同在楚村的付姓老人,1935年出生,有7个孩子。他1951年结婚,当时16岁,当年就离婚,1952年再婚。与同龄人一样,他的第一次婚姻也是典型的包办,他记得那天早晨起来去离婚,然后回家吃早饭,就去参加队里搞的文娱活动,当时叫“出故事”。这位老人说:“当时离婚的很多就像开玩笑,"别人都离婚了,我们也离婚去",就把婚给离了。很多就是今天结婚,明天离婚,两个人说笑话就去离婚,这样的事情在当时太多了。”

  另一位同在楚村的80岁周姓老人给出当时离婚的理由是,女方的眼睛、耳朵都不好,所以他提出离婚。

  付姓老人回忆,当时管离婚的是区政府的秘书,离婚的很多,排队离婚,“场面好大”。1955年之后,政策就紧了,不简单离。申端峰认为,在这种新的婚姻伦理的确立过程中,国家权力无疑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

  此后,中国另外三个离婚潮分别出现在文革时期、改革开放后至1989年,以及1990年至1999年的10年期间。

   追求自由的代价

  1952年,在当地贯彻新《婚姻法》运动中,老妇人再婚了。

  如同老妇人那样身在湖北荆州农村的女人,能够成功离婚并再婚,在当时来说也是幸运的。“要不是瘫子提前被镇压,离婚也不见得那么顺溜。”老妇人说。

  “在农村,建国后的最初几年里,虽然有国家力量的推动,也有法律条文的认可,但现实中,离婚依旧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教授李洪河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阻碍,使得数万名妇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因遭受虐待和不公正的对待而自杀或被杀。

  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农民妇女,因提出离婚,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而山西省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其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同年的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致当夜王氏被逼吊死。

  更极端的例子发生在福建惠安市,该市多次发生妇女集体自杀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8月,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有122人。而根据当时华东地区民主妇联统计,1950年山东全省有案可查的因婚姻不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的达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1950年5月至8月被逼自杀和被打死的妇女达119人??

  “一些区、村等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中央指示的精神领会不够,对贯彻《婚姻法》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死人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李洪河说。

  身在湖北荆州的这位老妇人,多年后的今天从一个调研员口中听到这些数字和案例,并没有惊讶,她默默地说,她是幸运的。

  为了让死亡事件能减少,让婚姻自由真正实施,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1953年3月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3年2月,原政务院进一步明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根本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增强国家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力量。”

  当时各地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利用庙会、群众大会、农民代表会、妇女代表会、干部会、夜校、读报小组等各种群众场合,举办讲座,组织宣传队,并利用广播、演剧、唱小调、扭秧歌等进行宣传。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还拟定了有关婚姻问题的剧目——包括现代剧目“为了幸福”“锁不住的人”“夫妻之间”等,以及历史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柳荫记”“白蛇传”等。

  一些个案证明了运动的效果——比如,河北省保定市黄庄村62岁的刘洛本一家,全家13口人。刘洛本封建家长统治思想特别严重,经常打骂女人——包括儿媳妇。经过工作组宣传教育,全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刘洛本检讨了封建家长制错误,表示今后改正,并主动包下看水车、喂牲口的活。

  同时,为了防止自由泛滥,当时的政府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使婚姻问题真正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障。

  “为了自由?我不懂,但政府说女人可以提出离婚,我觉得有救了,不用熬到死等下辈子了”。老妇人翕动着嘴唇,岁月轻轻地融化在日光中。“离婚那年,1949年,我18岁。”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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