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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应与法律“接轨”

2009年09月25日10: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红网 作者:陈才

  9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有关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问题时表示,“关于四中全会提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的理解是我们在这个领域的法治建设,可能以法律的形式,也可能是以党纪和政纪的形式,这都是广义的制度建设的内容。

”(9月23日《东方早报》)

  信春鹰指出,反腐败需要制度建设,这个制度建设一直在进行。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里面,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大概有几个层面:第一、政纪;第二、党纪;第三、行政法,最严格的是刑法。但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形式进行规范,信春鹰没有给予明确。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现实问题,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范,决定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方向,乃至成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还记得,今年两会期间,一名曾担任某省政协主席的全国政协委员在回答记者有关官员何时才能公示自己财产的问题时,答曰:“先让老百姓公布财产!”激起舆论哗然,笔者曾撰写《财产公示本应姓“官”》一文进行批驳,如果说当时需要厘清的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对象”的话,那么目前亟待厘清的就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形式”,也就是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到底是以法律,还是党纪和政纪的形式呈现?

  众所周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又叫“阳光法案”,是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我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一直“步履蹒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将官员财产申报上升为法律制度,而仅仅是一些规定和纪律。如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颁布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均包括财产申报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只是党政系统的内部规定,实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党纪和政纪,虽然都是广义的制度建设的内容,但具体而言,之前我国所出台的诸多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办法和制度,都只是执政党内的内部规定,与具有全民约束性的正式法律相比,还有一定的差别。党纪和政纪是纪律,而“阳光法案”是一套法律体系,“纪律”与“法律”,熟轻熟重,不言自明,用一位评论界朋友的话说,“党纪有进一步深化为国法的必要”。

  不妨再看看其他国家的做法。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道德改革法》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显而易见,美国是以行政法甚至刑法的“高配置”,来进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范的,这样的“高配置”,使得任何高官只要胆敢隐瞒非法所得,都会被送上法庭,甚至锒铛入狱。其他实施“阳光法案”的国家,也大多将官员财产申报当作“国法”来施行。

  当然了,“阳光法案”的制订、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文化基础,“阳光法案”在中国难免“水土不服”,正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设立豁免期、先从年轻干部开始执行等对策,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选择上,应避免重蹈覆辙、原地踏步,尽快实现与国家司法体系的接轨,才是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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