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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四箭齐发重拳出击 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2009年09月29日09: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市场再出重拳。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昨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为使对保险公司的处罚有章可循,保监会同时还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上述四项法规都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打击保险中介违法行为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首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另外,《办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再开展中介业务众的禁止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所以贯彻执行《办法》,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保险专家郭金龙对记者表示,此番《办法》出台加大对保险中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提升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最新修订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重新做出了规定。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三个规定更注重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三个规定还细化了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同时,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作了大幅的提高。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提高幅度最大,从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而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从500万元、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

  三个规定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一位保险公估业的高管对记者表示,修订后的三个规定为保险公估机构拓展了业务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新闻链接

  保险公司设分支机构要求更严

  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实施。

  《规定》依照《保险法》提升了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股东需要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变更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须经保监会批准,此前规定的变更报批比例则为10%。

  《规定》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但保留了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的要求,还要求险企开设分支机构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必须也充足。

  《规定》还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各项措施。保险营销服务部也首次被纳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的监管。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变更营业场所不但不利于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也造成不利的影响。此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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