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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松绑”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2009年10月16日08: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为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松绑”。《规定》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规定》明确,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根据《规定》,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获得进一步简化。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内企业若仅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无需外汇局核准;方案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也无须经外汇局核准。但若以委托贷款为法律框架实施外币现金池方式,则需由外汇局核准并应按照《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为防范风险,《规定》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程序,即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才能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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