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也是老板
两千多家即将被国有化的中小私营煤矿主
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文|李洋
上联:让你卖你就卖不卖也卖;下联: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横批:不卖不行。
不好意思,写对联我真不在行,但这么一改,大概就能描述出那些即将被兼并的山西煤老板们目前的处境了。
“煤老板”这个词就要消失了。今年4月,山西省政府出台“10号文”,要推进一轮历史上最大力度的煤矿兼并重组改革,把两千多家登记在册的中小私营煤矿国有化。
按说这个打着“消除矿难”、“保护资源”旗号的重组应该深入人心才对,但到目前为止,它进展得实在不怎么顺利。据《南方周末》报道,平均100家矿主只有1家签了合同,煤老板们有的在四处挖关系托人,有的甚至急得要跳楼。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采访道出了他们如此着急的原委:首先,具体“是哪个矿核准整合,不是你自己去选择,人家县里面政府给你派”;其次,对方开出的价格与自己找人评估“相差得很离谱”,有的甚至差好几个亿;最后,如果坚持不卖,上面就“天天来催”,甚至要“无条件关掉”,“吊销执照”。一边是不得不以低价出售的煤矿,一边是还不上的巨额贷款和不断增长的利息,不着急才怪。
这群人简直是从天堂跌到了地狱。
也许煤老板没给你留下什么好印象,他们是“矿难的制造者”,“炒高楼价的罪魁祸首”,“600万元嫁女的暴发户” 人们甚至不愿称他们为企业家,认为这群人毫无商业意识,只顾眼前利益。
但是无论如何,煤老板也是老板,即一家符合国家法律、拥有正式执照的民营企业企业主,他们的财产应该受到保护。
在改革开放之后,政府一直在不断反思建国初期“三反五反”、“公私合营”政策中的某些不公正性及其留下的法律后遗症,对私营经济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被陆续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也正式公布实施。
而在一个由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下,一份公司兼并合同应建立在符合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而不该用行政权强迫执行。
难道地方政府不该对自己所制定的政策及其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负有责任吗?2005年,山西省为了招商引资,以“资源有偿,明晰产权”形式,对煤炭资源实行改革。但短短4年后,这一政策就发生了180度的逆转,而谁来为那些因此而受到影响的投资人的利益负责呢?如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采取类似的做法,那么以后还有什么人敢去投资?
是否有人认真考虑过,煤老板的暴利从何而来?他们短期牟利的思维又是从何而产生?如果政策总是变来变去,行政权总是大于法律,那么“钻政策空子”、“捞一笔就走”的投机心理和种种官企勾结的腐败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人们总是担心国进民退的现象发生,就是害怕市场出现倒退。如果说,民营的小煤窑、小钢厂和小采油厂不利于环保和安全生产,那么,当全国十大钢铁厂之一、经营状况良好的民营公司日照钢铁被亏损的国企山东钢铁公司吞并后,人们似乎再也找不到理由来解释这一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味道也变质了。
既然得到了国家的巨大投入,国企也应该肩负更高的责任。一个公司如果想要盈利并不难,可以去搞网游,搞房地产,做一些最赚钱的营生,但是国家应该适当改变对国企盈利能力的评判机制,不那么急功近利,而是让它们去做民企无法企及的高端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只有这样,中国的制造业才不至于因缺乏核心技术为贸易战所累。
话说回来,即将丢掉老板身份的山西煤老板们的财产权应该得到保护,只有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商业才能取得长足进步。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