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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西煤炭重组思考:资源权益调整要立足长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李劲民
2009年11月04日15:41

  外界对于山西省各级政府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动机,有种种类似于“理性人假设”式的推断,甚至还有人认为兼并重组是为了把下一级政府和地方煤矿原有的权益收到上一级,是旨在打破原有利益格局的逐利行为。这是一种远远脱离产煤地区实际情况的臆断。实际的情况是,各级政府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积极主动、运作效率高,而且煤炭企业原有的税收渠道、各级政府在煤炭企业中所占的股份等维持原状,政府的利益格局没有改变。

  资源权益调整涉及从省内到省外、从地方到中央政府、从主体企业到被整合企业、从矿山到农村等方方面面长期形成的重叠的利益格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层面的复杂关系。山西目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调整煤炭工业结构,推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最有效的举措和抓手就是抓紧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与兼顾各方利益是整合工作的两个基本要求

  山西在推进资源整合中,出发点是要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总的原则是让合法的“存量资产”和“既得利益”受到保护、不受损失;资产权益如有流转让渡,要给予合理补偿,让原有的惠民政策和合法权益得以延续。努力做到让被整合企业满意,整合主体满意,地方政府满意,利益相关的农村等方面满意。为此山西省采取了一系列周到、务实的措施,随着整合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方案和措施还将不断完善。

  现在政策的基本面包括:

  第一,维护国家利益。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的战略部署。作为全国最大的煤炭省份,积极主动地贯彻中央要求,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第二,保护各级地方政府利益。外界对于山西省各级政府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动机,有种种类似于“理性人假设”式的推断,甚至还有人认为兼并重组是为了把下一级政府和地方煤矿原有的权益收到上一级,是旨在打破原有利益格局的逐利行为。这是一种远远脱离产煤地区实际情况的臆断。实际的情况是,各级政府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积极主动、运作效率高,而且煤炭企业原有的税收渠道、各级政府在煤炭企业中所占的股份等维持原状,政府的利益格局没有改变。

  第三,维护兼并双方之间的利益,尤其是交易中对私人产权保护以及对市场规则的尊重。进入新世纪后,山西在全国率先开始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化探索,尔后,山西省出现了拥有采矿权的一部分民营企业。目前矿主意见比较集中在煤炭采矿权价款补偿问题上。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山西现在的规定合法、合情、合理。

  其一,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完全有权力调整煤炭资源配置格局,并获得资源增值收益;其二,采矿权人获得的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采矿权人对煤炭资源本身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处分权;其三,山西省采矿权人当初获得的采矿权,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又折半优惠获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同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才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因此,采矿权不能、也不应自行转让和私下买卖;其四,山西省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不足三年,省政府要求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还区别不同情况按原价款标准给予50%或100%的补偿,充分考虑了对采矿权人矿权资金占用成本的补偿,应该说保护了原采矿权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现在要进行一场完全成熟的市场化并购,是不现实的。今后,需要关注的是,国有煤矿及其他非国有煤矿中,存在大量将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资本金,形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国有采矿权的利益不被侵占、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却是我们将要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四,确保当地群众的根本利益。矿产企业和驻地、住民的利益边界是一个复杂的世界性难题。在此次兼并重组中,山西提出了保证与煤炭相关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不停步;保证当地相关群众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要求,得到产煤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激发活力、增强后劲是整合工作的最终目标

  我认为,一方面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必将为山西平稳健康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山西的未来必然取决于能否有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和保障体系,能否留住巨大的民间资本、保持足够的开放度,能否给予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经济的空间。只要有合适的发展环境,在这片有着上百年深厚商业传统和创业精神的厚土上,完全可能再现繁茂盛景。

  要实现这个目标,以下几点不容忽视:

  第一,珍视煤炭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的成果,坚持不懈推进煤炭价格接近完全成本,恪守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底线,为山西长期发展赢得正确的价格信号和正常的市场环境。资源价格是长期困扰山西的一个大问题。山西转型发展是正确的选择,但到底怎么做好煤文章,首要命题是资源的真实价格信号问题。长期以来,山西的煤资源没有完全进入市场运作,煤资源的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是导致山西付出沉重代价的根源。煤炭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为解决煤炭成本外在化问题开始了重要的“破冰之旅”。

  第二,为未来煤炭企业成本高企和资源衰竭后的发展做好技术、人才和资金等各种准备。山西在转型发展中不可能脱离煤炭,不可能不借力于煤炭。山西在资源转型方面也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推进资源价格改革,筑好环境和生态壁垒,引导民间的创新、创业,保守式地完成资源经济转型的过程;二是可以在合适的市场条件下,未雨绸缪,引进大项目,提取转型发展基金,为未来煤炭企业成本高企和资源衰竭后的发展做好技术、人才和资金等准备,主动式地完成转型发展。两种途径各有利弊,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转型路径。

  第三,及时分析和预判新能源崛起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态势,降低能源格局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对山西的影响。在国家政策导向激励和规划强力实施之下,今后我国新能源产业将实现大规模快速发展,在国家能源结构中新能源所占比重定会逐步上升。同时,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将会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目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低碳经济的发展对煤炭企业而言,也是一个巨大压力和严峻考验。

  第四,高度重视引导民间资本,重视市场经济环境建设,为山西省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长期保障。对山西而言,煤炭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产业整合发展的政策和思路对别的产业并不具有普适性。提高煤炭产业门槛后,要高度关注长期以来存在的资本外流现象,关注地方金融生态,通过区域性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公司等金融创新手段,让民间资本融入当地经济发展中,充分激发民间在转型发展中的活力。要采取多种形式的鼓励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其他领域,争取在其它产业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宽阔的空间。

  (作者系山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链接·观点争鸣

  反方:

  文化部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刘军宁在搜狐博客沙龙发表观点认为,山西搞“国进民退”的时候说“国进民退”有助于减少腐败,难道说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减少私人企业家的人数吗?是不是把私人企业家人数减少为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国企煤矿安全,私人煤矿不安全,这是一个极为有趣的判断。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表示,国进民退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领域中所有权的转换,最关键的是它不仅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一种将来很难复原的深远影响,而且它会对中国整个社会包括收入分配、未来的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国进民退”这件事情已经到了不是大家批评批评、说一说而已的时候了,而是非要制止不可的地步了。

  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张曙光认为,国进民退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共同行动,几乎涉及到所有重要行业。这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和市场活动,而是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导和介入。

  张曙光认为,国进民退潜藏着很大的风险和危机。它强化了国有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基础。在中国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市场基础尚未巩固的情况下,这一走向的发展有可能使中国偏离市场经济的轨道。要防止国进民退的国有化形式形成一个权钱结合的权力资本集团。

  正方: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陈平认为,对“国进民退”的评价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行业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陈平认为,山西煤炭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提高煤炭企业的机械化和安全生产水平,以从根本上建立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改变山西矿难频发面貌的现代化的煤炭生产体系。类似的资源型行业,污染风险大,资源税难以把握,将之划归国企十分恰当。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山西大力推进的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经济学的规律看,是“优进劣退”、“大进小退”,而不是以所有制来划分的“国进民退”。

  牛文元认为,山西这次资源整合,与所有制无关,而与企业的大小强弱有关,用“国进民退”来评价这件事,是误读。“山西的这次整合被人看成 ‘国进民退’,那么,‘国不进,民不退’行不行?或者‘民进国退’行不行?关键要看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本报记者岳振整理)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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