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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监管困局:沉默不再是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1月06日06:11
  章轲
  
  许多人都知道自己家的附近,有一家或几家大的工厂,甚至可以说出这家企业的规模、产品和工资水平。但是,几乎没有人能说出这些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是什么,对自己的健康有没有危害。
  这些信息,都当作商业机密甚至是国家机密被严密“封存”着。由于没有有效的制裁手段,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或多或少地藏掖自己的排污信息,一些在华跨国公司还采取“双重标准”――在其他国家都主动公开具体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在中国却选择沉默。
  一项最新的调查和评价结果显示,目前中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总体上仍处于初级水平。
  公众环境知情权VS商业秘密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周生贤签发《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按照国务院实施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国家各部委中出台的第一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文件。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如果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将受到重罚。
  “推动环保公众参与,首先是要确保环境知情权,也就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部副部长潘岳称,这一《办法》主要是确保公众得到以前难以得到的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为参与环境事务创造充分的信息基础。
  向来大力主张“公众参与”的潘岳,希望这一《办法》的推出,能极大地促进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若没有环境信息披露、信息发布机制和使公众周知的要求,公众参与就是空话。
  《办法》规定,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环保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办法》特别要求,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信息。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办法》实施一年多,成效如何呢?
  “实际调查和评价结果并不理想。”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主任马军说。
  据马军介绍,为了更为系统地评估各地政府部门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为了明确信息公开元年的基准线,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此前共同开发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并据此对113个城市2008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初步评价。
  这113个城市涵盖了哈尔滨、济南、石家庄、长沙、广州、成都、乌鲁木齐等110座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广泛分布于中国的东、中、西部地区。通过对当地政府所作的超标违规记录公示、信访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公示、依申请公开等8个指标的系统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用户友好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调查人员对每个被评估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评价。
  调查显示,一年来,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许多地区取得了进展。在污染源监管信息主动公开方面,上海、宁波、太原、武汉等城市已经开始较为系统地公布当地企业日常超标违规的监管记录,北京、重庆、福州、焦作等城市则在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公示方面有良好的表现;而在执行依申请公开方面,合肥、青岛、昆明、郑州等成为对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积极回应的城市中的佼佼者。
  不过,调查发现,东、中、西部一些污染物排放强度较高的地区,比如石嘴山、宝鸡、湘潭、宜宾、泸州、本溪、开封、枣庄等,其环境信息公开程度非常有限。
  马军告诉记者,为评估《办法》中首次对环保部门作出的依申请公开要求,调查人员向113个被评价城市分别申请公开当地2008年9月份的污染企业行政处罚名单和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其中有27个城市提供了全部或部分名单,但还有多达86个城市未能提供名单。
  拒绝申请的理由除了“不宜公开”之外,还包括这些记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申请公开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开具公函,以及为“保发展”不能公开等。“一些城市的工作人员在听到是信息公开的申请时多次直接挂断电话,一些城市则根本找不到具体负责部门。”马军说。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在日常超标违规信息的公示方面表现突出,开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全面公示的先河;而重庆和北京则在公众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的信息公示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同时这三个城市都比较积极地回应了信息公开的申请。
  据环保部此前公布的《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公众需求相比尚存在一些差距,公开形式及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污染信息公开,多是避重就轻?
  让人失望的,一些企业即便是公开的部分污染信息,那也是避重就轻。
  “我们调查了全球100强中在中国设立了生产型工厂、消费者耳熟能详的28家企业,发现其中近一半的企业在中国都没有像在本国或其他国家一样主动在其公司官方网站公布区域性或具体工厂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一直负责污染防治项目的NGO人士刘立灿对CBN记者说,显然,一些在华跨国公司污染信息公开存在双重标准。
  据调查:13家公司(埃克森美孚、皇家壳牌石油、通用汽车、丰田汽车、道达尔、通用电气、福特汽车、日产汽车、日立、雀巢、巴斯夫、宝马、东芝)在国外都有主动公开具体国家或者地区内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是在中国没有任何相应的公开。
  “被调查的公司中,超过四分之三的公司在中国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做得非常不够。”刘立灿说。
  而对于可能让自己难堪的污染信息,即便是“百强”企业,也会不顾环保部门的点名和违法的风险,将这些信息藏着掖着。
  日前在京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表明,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中,包括壳牌、雀巢、中国石化东风汽车和湖南有色等在内的18家中外企业,在超标排放污染物并且被环保部门点名的情况下,仍然不执行《办法》有关“30天内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隐瞒污染物信息。
  调查显示,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中,隐瞒污染物信息的不在少数。而百强之外的企业,更是鲜有主动公开污染信息的。
  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18家行业领先企业的25家工厂,因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然而没有一家企业按照《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这18家企业分别为壳牌、三星电子、雀巢、乐金(LG)、卡夫、摩托罗拉、电装、普利司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他们没有任何借口忽视法规,对公众隐瞒污染物信息。”此项调查的相关人士张凯说,“公众对于自己环境中存在这样那样的有毒有害物质毫不知情,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据地方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一、二季度中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和总镉经常超标,总铅、总砷也出现超标现象;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使用或排放氟化盐、煤沥青,并且化学需氧量排放超标。然而这两家工厂都没有按照《办法》的要求公开工厂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张凯说,这类有毒有害污染物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难以逆转的伤害,严重的更会毒害人的生殖系统和神经系统,并致癌、致畸。
  信息公开水平不高,除了企业方面的因素外,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以及《办法》本身部分内容的模棱两可,也是重要原因。
  据介绍,由于《办法》没有细化应公开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去向,即便是3家逾期公开污染信息的企业,也仅仅公开了非常有限的信息。如三星、中煤能源股份和潍柴动力的工厂只公开了2~6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壳牌、三星和乐金(LG)等8家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工厂,其公布的信息十分详细,尤其是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方面的排放信息。其中壳牌位于得克萨斯州的Deer Park炼油厂2007年在美国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系统中公开污染物种类多达49种。
  记者了解到,企业及地方环保部门对《办法》的不同理解,也是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率低的重要原因。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所属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问题,并非《办法》所鼓励公开披露的事项;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在给NGO的答复中,除多次表示短期和长期改善计划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并未就没有公开污染信息给予解释。
  浙江宁波市环保局在答复中也表示:“考虑到企业异常情况超标,且能积极整改,我局没有把该公司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在答复中则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备案内容暂未列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因此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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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公开17个方面的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等。
  同时,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等。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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