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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再难 需要多方合力

来源:南方日报
2009年11月17日11:15

  民告官不再难,需要多方合力

  民告官有三难:立案难;(判案)干预多;(判决后)不执行。基本上所有久拖不决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能在其中找到“三难”如影相随。尽管难,却没有丝毫放弃的理由。要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的终极目标,却不能仅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而需要多方合力。民告官难,往往难在司法之外。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要求彻底废除各种“土政策”,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

  行政诉讼法是代表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的“招牌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法治社会,“民告官”到底有没有门,折射出公权力在何种程度上包容个人权利的表达。因此,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率”一直很受关注,各地也多番加以强调,“一把手”的出现至少可以在表面上看出官方的重视程度。但专家们似乎更关注“出庭率”之外的问题,直言“民告官”案件民众胜诉率低得“耐人寻味”。相关专家指出,2007年上海市法院受理了1900多个行政诉讼案子,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率仅为7%,其中,涉及规划、行政许可等问题的,行政机关更是很少败诉。7%,这恐怕是一个具有全国参考价值的数字。

  民告官有三难:立案难;(判案)干预多;(判决后)不执行。基本上所有久拖不决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能在其中找到“三难”如影相随。在一个普通的“民告官”案子中,案情从法律上看非常简单:法院应予以立案,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很有可能胜诉。但法院却陷入了两难的局面———如果不立案,法院会因为执法不严而受指责;而立案并判原告胜诉,法院又会因为不服从大局而受批评。如是,法院只好选择向上级请示书面精神以求两全。

  应当说,司法系统对民告官“三难”早有共识,为打破这种困局的努力亦从来没有停止过。在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毫不讳言: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要让“民告官”不再难,必须拿出硬措施。去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告官的“去处”。此次《意见》出台则剑指“立案难”,为所有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提供了“精神”。《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也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同时还规定了法院协助当事人起诉的义务———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很显然,以上规定都直接回应了现实中各种形形色色不予立案的理由或托词。

  行政诉讼本身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或其他组织对政府的某些行政行为的错误能够寻求到司法救济。尽管这个制度在我国诞生不到20年,在我国传统法律思维的土壤里显得有点水土不服,但法院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审判案件,是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也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尽管难,却没有丝毫放弃的理由。然而,要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的终极目标,却不能仅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而需要多方合力,毕竟法院也仅是司法改革中的一环,本身亦是被改革的对象。“民告官”案件中的中立者———法院及法官———也常有其身不由己的时候。民告官难,往往难在司法之外。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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