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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贸易保护主义 法律不能缺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2月02日07:54
  继宣布对中国输美金属丝网托盘实施惩罚性关税不过旬月,美国又一次向中国挥舞起了贸易大棒。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做出终裁,以中国油井管存在补贴为由,宣称将对涉案金额约27亿美元的相关产品实施10.36%~15.78%的反补贴关税制裁。

  对于因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挑起的新的贸易争端及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商务部表达了强烈不满,其他有关机构也对美国所赖以制裁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批驳。但美国有关部门似乎并没有理会中国有关各方解决问题的善意。

  中美之间陷入因美国贸易保护主义造就的贸易救济怪圈。考察其发生的内在动因,除了美国国内部分势力对中国经济发展存在顾虑外,美国法律及其一揽子国民保障计划,就是美国商务部等部门屡屡推动对中国发动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驱动力,或有关利益群体表达诉求获准的制度保障。

  美国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这当中可能有误解甚至是歧视的成分,不过美国法律政治的“失业+中期选举=贸易保护主义”等对外贸易的特殊性也是必须提到的。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面前,美国有关部门必须权衡利弊,而这种权衡并不仅仅是对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实施的经济、效率权衡,譬如对象国政府是否客观对国内出口企业实施了不当退税等政府补贴行为,及该项贸易救济措施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及自身经济效率,还包括对本国法律、选举文化、公民诉求乃至贸易救济措施对象国应对贸易救济的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综合权衡。这其中对贸易对象国法律的权衡是很重要也是最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中国,笔者以为,恰恰在法律这个大家都认为不存在问题的环节存在着一些问题。

  根据中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相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中国对对其施加贸易制裁的“加害国”的贸易反制措施并不严苛,没有对对方制裁进行自我保护的自我实现反应机制,譬如在对方单方面宣布对我国进行贸易保护救济措施达到一定程度时,我国的外贸法律应对机制依法启动相关反制措施,或授权有关部门采用合适的行动,以捍卫我国的相关权益。

  相关法律的缺位,这就为美国等在对中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之前的权衡中,少去了一个重要的制衡砝码,助长了美国等有关国家欲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对付中国的机会主义之风。

  笔者以为,美国是一个相对法治化的社会,应对美国这样的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所采用的惩罚性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做法,除了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表达不满、外交部沟通、有关企业积极应诉和行业组织加强对话等我国传统的途径外,最好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法律的手段或法制化的做法,通过寻求行政复审、司法诉讼等,以法“制”法。这种方法无疑也是美国官方和民间最能理解的办法。

  不过对于中国有关立法部门来说,在对相关外贸法律进行修订时,也应有所取舍,除了遵从国际惯例外,也应在保持国际法稳定性的基础上保持制度弹性,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留下操作空间,比如反贸易保护主义制裁机制何时启动、如何启动等,并在法律位阶上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通过的法律、法规为主,特别是对来自别国的贸易救济措施采用法律“自我保护、自我实现”这样的反贸易保护法律条文规定,要将之法律位阶提升至全国性的法律。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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