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财经中心 > 国内财经 > 宏观经济 > 国进民退,中国“国有化”高调疾行 > 国进民退最新动态

律师团: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依法应进行市场评估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12月03日11:08

  ■本报记者 王松才

  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中的政府定价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议,也遭到很多被整合企业的抵制。

  已发起成立“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云旺、张玉成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总结认为,政府定价问题是山西煤矿兼并重组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

  政府定价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目前关于此问题的争论愈演愈烈,且各方都理直气壮地各执一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成认为:政府定价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并重组依法应进行市场评估。

  张玉成对本报记者透露,他曾接受过几个浙江煤矿投资者的法律咨询,这些投资者都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及《采矿权转让合同》等框架协议,上述协议未涉及到矿业权转让价款和矿业权交割等实质问题,实质问题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协议约定,煤炭企业的实物投资以评估报告来确定价款,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只约定了“采矿权价款补偿”,最终以政府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上述协议是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缩影,体现了此次兼并重组的交易结构和主要内容。”平云旺律师表示,它完全执行了晋政发200823号文、晋政发200910号文的规定。但由于山西政府确定的矿业权价款标准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被兼并的煤炭企业只是签署了框架协议,而迟迟未签署实质性协议,因为一旦签署实质性协议,则意味着他们要随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

  因此,平云旺律师认为,兼并重组是矿业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从上述协议签署的主体及主要内容来看,其实质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民事交易。因此,兼并重组价款即是矿业权转让价款,山西政府将兼并重组价款定性为矿业权补偿款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张玉成律师还指出,兼并重组不同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征收等行政行为,山西政府部门在矿业权出让程序中有权确定“资源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征收程序中有权确定“矿业权补偿价款”,但无权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矿业权转让价款的确定,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矿业权转让的相关管理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且必须进行评估;(2)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3)将评估结果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厅予以确认;(4)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据媒体报道,山西政府确定的价款标准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的理由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时没有经过市场评估确认矿业权价款,因此兼并重组价款也不该由市场评估,而应由政府指定;浙江、福建等民营煤矿企业的矿业权,经过了多次“倒卖”,矿业权价款被人为抬高。

  对此,张玉成认为,上述理由不具有合法性,也没有合理性。

  兼并重组应进行市场评估

  平云旺、张玉成律师进一步对本报记者表示:

  首先,由于山西煤矿兼并重组实质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民事交易,山西政府部门无权强制矿业权的兼并重组。政府也不是兼并重组的交易主体,无权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也无法参与协商矿业权转让价款的评估和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的评估和确定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山西政府部门对矿业权价款的定价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如果矿业权是通过政府出让原始取得,矿业权价款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国土资源厅对评估结果进行依法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以此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收取矿业权价款。即使矿业权出让时没有进行市场评估,其价款也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确认,矿业权人按照确认后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国土资源部门在此基础上向矿业权人颁发了矿业权许可证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即取得了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矿业权。

  如果矿业权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既受取得,则不论矿业权经过几次转让取得,也不论矿业权在多次转让中如何升值,若矿业权转让行为都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评估结果确认及矿业权许可证的变更登记,也就不存在矿业权倒卖问题(非法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人同样取得了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矿业权。

  因此,平云旺律师认为,不管矿业权是通过政府出让原始取得,还是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既受取得,如果矿业权是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则矿业权人即享有对矿业权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性、排他性民事权利,矿业权转让也应该且必须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矿业权转让价款由市场评估确定。

  而矿业权的市场评估和价款确定,与政府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无关,与前次矿业权转让价款无关,与政府强制征收矿业权补偿标准无关,仅与矿区范围内的煤炭储量、开采条件、市场条件以及矿业权的有效期限等因素相关。由于矿业权价值的上述几个因素都各有不同,矿业权转让价款执行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也不具有合理性。矿业权人有权根据现有的矿业权的上述因素和标准来最终决定矿业权转让价款。

  张玉成认为,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依法应进行市场评估,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山西政府部门无权指定兼并重组价款,因为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否则依法应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而兼并重组协议也不得约定“矿业权价款不进行评估”,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他表示,山西政府部门应该适当调整其政策,而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也到了最关键的时刻。

责任编辑:田瑛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