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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热议《拆迁条例》变革走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2009年12月09日06:23

  一如六年前孙志刚之死促成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不少人在思考,近来发生的多起由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能否也将推动拆迁条例的变革。

  有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确认,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与此同时,北京大学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

  事实上,在此前的五六年间,已有多位民间人士曾向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修改或废除《拆迁条例》。

  2008年4月4日,正逢火爆一时的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解决,上海律师张黔林即“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拆迁条例》。2003年杭州退休教师刘进成、律师金奎喜等116人也提出类似“上书”。不过,上述建议基本上没有收到回应。

  先补偿还是先拆迁

  “如果《拆迁条例》趁着《物权法》在2008年10月1日生效前就予以修订,或许后面的流血代价就减少了。”张黔林昨天看到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后对CBN记者感叹道。

  他觉得修改有些姗姗来迟,但准备修改就是一种进步。

  张黔林认为,修订后的《拆迁条例》最关键的是应该明确何谓公共利益。

  记者注意到,《物权法》对征收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拆迁条例》却只字未提何种房产、处于何种目的可以强制拆迁。

  张黔林认为,如果确定出于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服从是可以容忍的,但现在却频频发生因为商业利益而导致强拆,被拆迁民众又救济无门。

  此外,拆迁人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就可以从政府部门获得拆迁裁决,这就为强行拆迁大开方便之门。虽然《拆迁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同时又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官司胜了,房屋也早就强拆完了。

  北大此次参与“上书”的五位学者也认为,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废止还是大修

  据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介绍,在实务中,获得拆迁许可的条件之一就是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给拆迁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但问题在于,那些被拆迁的房屋,业主们都还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还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此,袁裕来质疑到,如果业主们仍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又哪来的权力向拆迁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这岂不是典型的“一地二嫁”?

  北大五位学者亦认为,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在袁裕来看来,如果非要强拆,就必须分两步走:一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核发拆迁许可证。但这样一来,既影响效率,又自相矛盾。

  综合这些问题,袁裕来认为《拆迁条例》应该废除。国务院需要制订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因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地上物的补偿等作出科学的规定。

  “如果是商业利益,根本就不需要政府参与进来,台湾地区就是让业主们自己改造,符合规定条件后,转让给开发商,收益由业主们自己取得。”袁裕来希望朝这样的方向进行改革。不过他也在忧虑,这样地方财政可能会受到影响,阻力应该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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