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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修改应加快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2月09日07:42
  回建强

  成都金牛区的唐福珍因拆迁自焚,这一事件的影响似乎才刚刚开始。社会各界的声音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野蛮拆迁行为的指责上,而是上升到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合法性”的质询。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大学法学 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实际上近几年法律界对《拆迁条例》“合法性”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过。原因在于,《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从法律关系上讲,《宪法》和《物权法》都是《拆迁条例》的上位法,《拆迁条例》的内容不能和上述法律发生冲突。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拆迁条例》有“违宪”现象。《宪法》规定,凡是有关公民财产权利的职能由基本法律来界定,而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但是《拆迁条例》导致资产在组合过程中不少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表面看剥夺的是私有房产的财产权利,更深层次的是剥夺了公民的诸多权利,如《宪法》保障的住宅权利、《宪法》保障的人身权利和《刑法》保障的权利。

  从我国整体基础法律环境看,强拆公民房屋是绝无法律依据的,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强调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即便国家要对私人住宅进行征收,也必须是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现在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条例却在事实上改变着法律状况。这是我国法律环境的真实现状。

  从合同角度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两者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力绝不能涉足。签订合同是双方你情我愿的,政府行政力量不能强加干涉。

  笔者相信,北大几位教授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并非“不明真相”的群众,他们挺身而出,建议立法机关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也是公民捍卫自身财产权甚至公民权的正义声音,更是维护《宪法》尊严,建设法制国家的必要行动。

  经济的发展一定要建立在稳定有序的法律框架内,如果只为一时之利,漠视公民财产权利,无论是房地产商还是地方政府,建立在不稳固的法律基础之上的利益都是不长久的,甚至会引起社会矛盾的爆发。

  值得欣慰的是,媒体报道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调研,虽然这个行动不算快,但总算看到了动作。

  刚刚落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定调落在了“增大普通住房供应、鼓励自主和改善性需求,加大建设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体系”上。从这个角度看,未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将更加注重民生,注重普通居民的居住权,随着宏观经济的恢复,靠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短期策略将逐步退出。国家将在更高层面上协调好经济增长与保障民生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说,尽快修改《拆迁条例》相关违法条文已经迫在眉睫。(作者系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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